本书一直假定,我们所讨论的一阶语言都是可数的。由于可数语言的公式集也是可数的(参见第三章「公式」一节),所以,有函数枚举所有的-公式。对于不可数语言,Lindenbaum 引理的证明需要集合论中的选择公理或与之等价的假设,具体证明参阅通行教科书(如 Ebbinghaus,Flumand Thomas 1984,或叶峰1994)。
③3.2称为强完全性定理,而3.3则是弱完全性定理。命题逻辑的弱完全性可以不用强完全性而通过构造性方法证明,就是说,这些方法提供了能行的过程,从一个重言式找到它的一个命题推演。而这里完全性的Henkin 证明则是非构造性的方法。
④公式的秩即公式所包含的联结词和量词的个数之和。具体定义见第三章第5节。
⑤具体的证明,本书不做介绍。读者可参考其他的教科书,如Ebbinghaus,Flum and Thomas (1984) 第 V 章第 3节,叶峰(1994)第三章第6节等。
⑥即|的基数│l│=A的基数│A│,就是说,
l 与 A 之间有双射。等势的定义见第二章第4节。
Lindstom定理的证明,参见Ebbinghaus, Flum and Thomas (1984)
第XI,XI章。
⑧与此相反,关于数学的「柏拉图主义」认为,数学对象(数、函数、集合等)独立于我们的定义与构造而存在,数学理论描述客观的数学世界,因此数学命题非真即假,而其是真是假也不依赖于我们的构造或证明。经典数学和经典逻辑虽然不必然采取这种哲学上的「柏拉图主义」立场,但经常与后者联系在一起。
⑨注意,这里的「真」不是经典意义上的,而是直觉主义意义上的,相当于「可证」或「可构造」。下面提到的直觉主义「真」概念,都要在这个意义上理解。
⑩这样改变的 (∀l) 与原来的 (∃l) 的等价性,可以这样理解:原规则中关键变项 y 的所有出现都可以代以这里的常项 a,而不改变规则的构成;反之亦然。下面的 (∃E) 同样如此。但这里的新规则要求语言中有足够多的常项以供使用。我们在本节开始已经假设了这一点。
参考文献
Church,Alonzo (1936):A Noteon the Entscheidungsproblem, The Journal of Symbolic Logic, vol. 1(1936),reprinted in Davis(1965).Davis,Martin (1965): The
Undecidable: Basic Papers on Undecidable Propositions,
Unsolvable Problems, and
ComputableFunctions,RavenPress Hewlett, New York, 1965.
Ebbinghaus, H. -D, Flum, J.and Thomas. W.(1984):MathematicalLogic, Springer-Verlag, New York,1984.
Felscher, Walter (2000):
Lectures on Mathematical Logic,vol.
ll, Gordon and Breach SciencePublishers.Amsterdam,2000.
Frege, Gottlob (1879):
Begriffsschrift, eine der
arithmetischen nachgebilde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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