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心动的OFFER一(89)

审判员:请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请发表答辩意见。

李晨:尊敬的合议庭,针对原告诉被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晨:现答辩如下。

李晨:第一,该合同不应当解除,其约定解除条件和法定解除条件均不成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原告取得房屋所有权,案涉合同的目的成就。

柴晓峰:被告方的观点还是比较明确的,逻辑也是比较清晰的。

金勋:就是买房子,买的就是这个房子,买到了,合同目的就达到了。

李晨:原告的第二至第四项诉讼请求均系基于第一项诉讼请求,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不成立,其余诉讼请求均缺乏法律依据。

李晨:尊敬的合议庭,以上是被告的初步答辩意见。

王剑峰:他今天陈述明显舒畅很多,比以前好多了。

徐灵菱:好多了,嗯。

审判员:现在进行庭审举证和质证。

希柠做好准备,这个证据将是对方辩无可辩的。

审判员:首先请原告举证。

高希柠:原告证据有如下三份。

高希柠:第一,商业手册,在原告出示的证据的第23到36页,商业手册对沿街商铺商业价值的说明包含如下内容。

高希柠:在证据材料第25页,商业手册上描述该开发项目整体有八万平方。在证据材料第26页可以看到“绝版商圈比肩全国,整个开发项目顶级品牌聚集范围内有五星宾馆,商场集中,强力拉动了商业价值”的描述……

高希柠:第二,现场照片,在证据的第37页到41页,分别是现场情况的正面、背面、左侧面、右侧面以及俯视视角的图片,可以看出和商业手册描述完全不符。

高希柠:第三份证据在证据材料的42页到46页,是被告与原告在二零一三面的十月份达成的协议书,44页协议书中明确提到,被告承诺在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前,道路会正常投入使用。

高希柠:根据以上证据,原告认为商业手册内容属于要约,应视为合同内容,且在协议书中原告也在此承诺,却无故失约,故此,被告不修建道路的行为违背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

高希柠:就该组证据举证完毕。

金勋:希柠气场全开,摊开证据的时候就很笃定自己提出的证据,这在庭审法庭中是很重要的。

审判长:请被告对原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蔡昆廷:被告对于原告商业手册的关联性存在质疑。

蔡昆廷:原告提供的商业手册及其广告图片仅代表开发商的设计意见,其效果图也仅代表宣传性质的图片,那么此应该视为要约邀请,不应该视为要约的认定。那么相关的证据显示的道路未修建也就无法证明被告的……

柴晓峰:连要约邀请都不算,这应该是最强的抗辩。

徐灵菱:这个案子最大的死穴,对你们来说最大的死穴。

蔡昆廷:那么以及商业手册为四号地的商业手册,无法证明三号地是否拥有同样的商业手册,因此该证据也不具有关联性,质证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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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中专业知识不具备参考性。

作者:感谢花花支持~

作者:我发现我这个花和收藏量阅读量真是一高一低的,很有规律哈哈哈。

作者:大家喜欢的话多多点赞评论打卡哦~爱你们~

作者: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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