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命至重

其实在弘历执政的乾隆年间,也发生过类似的未成年人杀人案,不过处理结果却截然不同。

事情发生在乾隆四十三年,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某村的山坡上,三个天真活泼的孩童在放羊,他们都刚满九岁。一个叫刘縻子,一个个叫李子相,还有一个叫李润。李子相和李润是兄弟。

三个人一起放羊本来相处挺融洽了,结果在路过李子相家的农田的时候出事了。

这天,他们待到中午时分,大家肚子都饿得咕咕叫了,李子相就从自家的地里摘了几个蚕豆来吃,结果刘縻子嘴馋,就提出来他也想吃,李子相也没有拒绝,就给了他两颗。

他们毕竟是孩子,不会像大人那么大方。再说没有大人在,也不敢多摘。

结果刘縻子把那两个蚕豆吃完了之后并不满足,反而继续向李子相索要更多的蚕豆,

这下子李子相不乐意了,东西是我们家的,已经给了你两颗了,我们自己都不够吃呢,你怎么能继续索要呢?

于是李子相气愤不过就骂了他几句,刘縻子一个小孩子,也不知道什么叫吃人嘴短,就骂了回去。

李子相就气得推了他一下,刘縻子脾气上来。就握起拳头殴打李子相左肋。拳殴还不算完,刘縻子还一把把李子相推倒在地,推到了还不算,还继续对着李子相拳打脚踢,

李子相一下子被他打倒在地,栽倒在一块二石头上,被石头扎伤右腰眼当场死亡!

这件案子发生之后,四川当地地方官严格按照大清律例,按斗殴杀人,怕出刘縻子绞监候,然后又根据十岁以下减刑的规定,改判成仗一百,流放三千里。

按《大清律例》规定:“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杀人应死者,议拟奏闻,取自上裁。”

按当时的法律,这个改判并没有问题,案子报到刑部之后,刑部也认为这个判决没有问题,就上报乾隆皇帝批准。

但是这个案子上报给乾隆之后,乾隆直接召开了御前会议。

会议一开始,乾隆就提起了雍正朝丁乞三仔的案子,当初雍正给丁乞三仔减刑的理由是什么?

丁乞三仔案死者是挑事者,有过错在先,丁乞三仔是弱者,情急之下为了保护自己才出招的。放到现在,最多是防卫过当,也不该处死。

而且丁狗仔比丁乞三仔大四岁,两者有明显的强弱差距,丁乞三仔是明显的弱势方,

丁乞三仔是被迫自卫,从其本心上来说,并没有主观恶意,并没有想过要杀了丁狗仔,丁狗仔的死只是个意外,毕竟谁也没想到,用土块儿砸人能把人砸死不是?

所以雍正当时的改判没什么问题。

而李子相案就不同了,凶手是强者,始终在步步紧逼。死的是弱者,一直在无助受害。

年龄上两人都是九岁,并没有明显的强弱差距,

在案情上虽说是李子相先骂人和推人的,但是究其原因,是因为刘縻子先反复索要了李子相家的蚕豆,

还有从态度上,李子相的骂和推,并没有对刘縻子造成实质性伤害,而刘縻子居然就直接挥拳殴打李子相,并把他推到之后还继续拳打脚踢,直接导致李子相伤重不治而死。

这是有明显主观恶意的。

于是乾隆从年龄、强弱、起因和主观态度四个方面,分析了两个案子的区别,然后直白的问刑部的官员

弘历:若第因其年幼辄行免死,岂为情法之平?

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如果就因为刘縻子年幼就免去死刑,于情于法真的公平吗?

刘縻子才九岁,人生才刚刚开始,可是死者李子相,同样也才九岁啊,人生也同样刚刚开始就被迫结束了!

紧接着乾隆继续说道

弘历:况九龄幼童。即能殴毙人命。起赋性凶悍可知,尤不宜遂为矜宥1

九岁的孩子就能杀人敢杀人,这是正常孩子能干出来的事儿吗?对于这种天性恶劣的人,朕觉得更应该严惩不怠!

刑部在会后经过讨论,迅速形成共识:人命至重。岂宜第因幼稚,辄行免抵!

所以最后驳回了四川总督,上诉的给刘縻子减刑的请求,维持原判执行绞刑!

也就在这之后,清朝对十五岁以下,未成年杀人死罪申请减刑做出了新规定:一死者年龄长凶犯四岁以上,双方存在明显的强弱差距;二死者生前曾经欺凌过凶犯;三凶犯无主观杀人恶意,只有满足了这个条件,才能申请减刑,否则一律处死!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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