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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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九十四志第七十刑法二 (9-4)

  成化时,六品以下官有罪,巡按御史辄令府官提问。陕西巡抚项忠言:“祖制,京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闻,不得擅勾问。今巡按辄提问六品官,甚乖律意,当闻于朝,命御史、按察司提问为是。”乃下部议,从之。凡罪在八议者,实封奏闻请旨,惟十恶不用此例。所属官为上司非理凌虐,亦听实封径奏。军官犯罪,都督府请旨。诸司事涉军官及呈告军官不法者,俱密以实封奏,无得擅勾问。嘉靖中,顺天巡按御史郑存仁檄府县,凡法司有所追取,不得辄发。尚书郑晓考故事,民间词讼非自通政司转达,不得听。而诸司有应问罪人,必送刑部,各不相侵。晓乃言:“刑部追取人,府县不当却。存仁违制,宜罪。”存仁亦执自下而上之律,论晓欺罔。乃命在外者属有司,在京者属刑部。然自晓去位,民间词讼,五城御史辄受之,不复遵祖制矣。

  洪武时,有告谋反者勘问不实,刑部言当抵罪。帝以问秦裕伯。对曰:“元时若此者罪止杖一百,盖以开来告之路也。”帝曰:“奸徒不抵,善人被诬者多矣。自今告谋反不实者,抵罪。”学正孙询讦税使孙必贵为胡党,又讦元参政黎铭常自称老豪杰,谤讪朝廷。帝以告讦非儒者所为,置不问。永乐间定制,诬三四人杖徒,五六人流三千里,十人以上者凌迟,家属徙化外。

  洪武末年,小民多越诉京师,及按其事,往往不实,乃严越诉之禁。命老人理一乡词讼,会里胥决之,事重者始白于官,然卒不能止,越诉者日多。乃用重法,戍之边。宣德时,越诉得实者免罪,不实仍戍边。景泰中,不问虚实,皆发口外充军,后不以为例也。

  登闻鼓,洪武元年置于午门外,一御史日监之,非大冤及机密重情不得击,击即引奏。后移置长安右门外,六科、锦衣卫轮收以闻。旨下,校尉领驾帖,送所司问理,蒙蔽阻遏者罪。龙江卫吏有过,罚令书写,值母丧,乞守制,吏部尚书詹徽不听,击鼓诉冤。太祖切责徽,使吏终丧。永乐元年,县令以赃戍,击鼓陈状。帝为下法司,其人言实受赃,年老昏眊所致,惟上哀悯。帝以其归诚,屈法宥之。宣德时,直登闻鼓给事林富言:“重囚二十七人,以奸盗当决,击鼓诉冤,烦渎不可宥。”帝曰:“登闻鼓之设,正以达下情,何谓烦恼?自后凡击鼓诉冤,阻遏者罪。”

  凡讦告原问官司者,成化间定议,核究得实,然后逮问。弘治时,南京御史王良臣按指挥周恺等怙势黜货,恺等遂讦良臣。诏下南京法司逮系会鞫。侍郎杨守随言:“此与旧章不合。请自今以后,官吏军民奏诉,牵缘别事,摭拾原问官者,立案不行。所奏事仍令问结,虚诈者拟罪,原问官枉断者亦罪。”乃下其议于三法司。法司覆奏如所请,从之。洪武二十六年以前,刑部令主事厅会御史、五军断事司、大理寺、五城兵马指挥使官,打断罪囚。二十九年,并差锦衣卫官。其后惟主事会御史,将笞杖罪于打断厅决讫,附卷,奉旨者次日覆命。万历中,刑部尚书孙丕扬言:“折狱之不速,由文移牵制故耳。议断既成,部、寺各立长单,刑部送审挂号,次日即送大理。大理审允,次日即还本部。参差者究处,庶事体可一。至于打断相验,令御史三、六、九日遵例会同,余日止会寺官以速遣。徒流以上,部、寺详鞫,笞杖小罪,听堂部处分。”命如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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