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清朝贡品目录上标明的,只能进贡,绝对不可自留,否则将人头落地,甚至满门抄斩。那乌雅氏一族是何许人家?竟然敢擅自享用皇上的贡品。
《大清律例》经过清代几经修改补充扩充,最终作为清代的基本法典,其中对于官员的贪污受贿在刑律-受贿一则中作出了详细的处理:
一、克留赃物:凡巡铺官吏收缴盗贼赃物不上交官府,处以笞刑四十,若将赃物收归己有,则以枉法罪论断。若军人犯之,则杖八十,论盗罪。若胥吏侵吞盗赃,照不枉法律断之,从重处罚。
二、私受公侯财务:凡官员私下收受公侯财物,若犯之,则处杖一百,罢免官职,发边充军,若再犯则直接处死刑。若公侯与受贿者再犯,公侯则上书自裁,受贿者处以绞刑、斩首或充军。
三、因公敛财:若没有上司明文规定,官员因公擅自敛财者,则杖六十,若数额巨大,则绞监候。官员非公务敛财者,以不枉法罪论,无俸禄者则处以杖一百,流放三千里。若京城或外省衙门私自罚取民间财物,则计赃论罪。
四、家人索贿:官吏不加约束,及家人与借贷者往来,一并治罪。官吏家属奴仆哄抬物价,收受贿赂,若官吏知情处以同罪,不知者无罪。
五、监察官受贿:凡监察官收受财物,罪不至死。但若枉法,以及贪赃数额达八十两以上者处以绞刑;若不枉法,贪赃数额达一百二十两以上者,处以绞刑。
虽说清朝有法典专门应对官员的贪腐,但法典是否应用也是在最高统治者的一念之间,康熙时的内阁学士、刑部尚书徐乾学,其在湖广巡抚张汧贪腐案件中受连,但在康熙帝的包庇下,最终不了了之。吏部尚书、武英殿大学士余国柱,公然勒索下级官员,同时与纳兰明珠结党营私,买官卖官,按照清律最起码也是流放或充军,但在康熙的旨意下也只不过是罢官。有时候皇帝的偏心才重要,毕竟是人治。
这些罪状中:贪污(贡品),私藏贡品,受贿、侵占、索贿、欺君,强抢民女,逼良为娼,手上还有不少无辜的人命。能有多恶的罪名都占全了
乌雅氏一族名下房产的:其中一所新盖房屋,“共一百四十三间,内成造未完房六间,其余大小房间游廊亭子共一百三十七间俱已完工。”对这一处新房尚未入住。
剩下的房产共有二十八处,共计六百八十八间,地基四块,遍布京城,不但四九城都有,且远至京郊。
大罪第一:
所查抄的家产,楠木房屋僭越、奢侈逾制,仿照宁寿宫的规模制度,私宅园林寓所点缀与畅春园的蓬莱岛、瑶台没有差异。
大罪第二:
家中所珍藏的三百余副手串,竟然比大内多出数倍;所用的大珠,竟然比御用冠顶的珠子还要大。
大罪第三:
私藏的宝石,不是其所应该使用的,乃有数十个;整块的大宝石不计其数,胜于大内。
大罪第四:
家中所藏的银两、衣服超过千万。
大罪第五:
家中的夹墙之中藏有黄金五万六千余两,私家府库中藏有黄金六千余两,地窖埋藏有白银三百余万两。
大罪第六:
通州、杭州,苏州的当铺、钱店之中,有资本十余万银,与民争利。
大罪第七:
乌雅氏的家产竟至百余万两,并有大珍珠手串。碧玉珠玺手串(特贡)
……
前面的贪污的特贡,贡品。
让上康熙气疯了。好哇,乌雅氏一族,区区包衣奴才用的东西,竟然比他这个当皇帝的还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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