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历几十年战乱之后,汉初社会不仅存在着大量的以女子为户主的“女户”现象的可能性,而且也正是这些可能性的存在,为汉代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条文提供了必要的社会基础。所以,汉初国家之所以在严禁“为人妻者不得为户”的律令条件下,能够制定出详细的法律法规来严格保护寡妇、女儿、母亲、女同产和祖母在财产继承权和家庭控制权方面的权益,并不是偶然的历史现象,而是顺应汉代社会时代要求所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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