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行贿基金的出台
“公行”取消之后5年(1775年),被再度恢复,这次商人们获得的垄断权更大了,可以专揽茶叶、丝等高利润的大宗贸易,并且独家代理外商在华的供销,按总额收取3%的费用。
当然,其所承担的连带责任更重,外商将不再直接缴纳关税等,“公行”成为外商与帝国政府之间的防火墙。
“公行”的定位至此确定,直到1842年被《南京条约》废除,“公行”(Co-hong)在很多地方也被老外们称为“官行”(Kwanhong)。
连带责任的加重及政府勒索的加强,令“公行”产生了强烈设立公共避险基金的冲动,这直接导致了“公所基金”的诞生。
推动“公所基金”的第一个动力,在于帝国政府要求“公行”承担起讲合同、守信用的模范,凡是拖欠了外商货款的,一律由“公行”先行赔付。这是一个财经制度上的“连坐法”。而第二个更为强劲却不便说出口的动力,则在于帝国政府及其官员对“公行”的勒索日益加强。
这种基金的准确成立时间,说法不一。Frederic Wakeman在《剑桥中国晚清史》中说:“行商为了保护他们自己,于1775年建立一种秘密基金,公所的每个成员要把他贸易利润的十分之一交作基金,在必要时用来应付官吏的勒索。到1780年公所基金才公开并正式规定向外国进口货征收3%的规礼,这是一笔附加税,名义上是要保证行商能偿还外商的欠款。”
遗憾的是,Frederic Wakeman并没有标注出这段论述的史料来源。考察早年的英文著作,这一日期的说法区别很大:
在各种说法中,没有异议的是,这个特殊的“公所基金”,的确是在“公行”定位成型后出现的产物,而其用途一是作为行业保险,二是为了应对政府的勒索。
这笔基金是庞大的,行商们必须缴纳年利润的10%,而外商们则必须缴纳货物价值的3%。这种潜规则,老外们并不喜欢,尽管他们对中国低廉的“正税”赞不绝口。
1793年,在著名的马戛尔尼出使中国时,他的使命之一就是“摆脱广州官吏强加于该口岸贸易的限制和勒索”,这是英国政府第一次向中国政府提出的反腐败要求,但如同他要求自由贸易一样,最后毫无结果。
外商们统计出的“公所基金”用于支付政府勒索的数额,是惊人的。根据1807~1816年的统计,剔除其中的支付外商债款的部分,纯用于政府勒索的是:
其中,1809年的数额之所以庞大,是这年“公所基金”支付了一笔12万两(约合人民币2400万元)的“皇上万寿庆典”赞助款。
这些开支,除了每年5.5万两的“贡价”(“公行”上缴北京的固定规费)之外,大量的都是“军需”“军费”“河工”等。而这些均是正项税费之外的额外负担。
《剑桥晚清史》更是指出:“东印度公司经查明者,在1807年和1813年之间从公所基金中至少公开支出了总额498.8万两银子。”这是一笔更为惊人的数字,相当于年均70万两,当然,其中包括了为行商们代偿外商债款。遗憾的是,《剑桥晚清史》没有提供这个数据的具体出处。
催生行贿基金的制度根源,除了海关制度外,还有财政制度。
清帝国政府并没有完善的预算制度,在“永不加赋”固定了最大宗的田赋之后,财政的任何额外支出,都需要临时的额外课征,而这种缺乏规范的行为,给官僚体系提供了极大的寻租空间。
“额外征课和征收人员的摊派,虽然一向为中国政府的清议所不齿,叫它做‘勒索’或‘聚敛’;但征收方法既然给个人贪污大开方便之门,它就仍旧不失其为中国的制度。”(马士《中华帝国对外交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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