赏赐和布施之外,寺院也通过各种方式巧取豪夺。梁武帝曾经强迫王骞卖田八十余顷给寺院,王骞作为显贵尚且如此,普通升斗小民更是难以避免。
而僧侣由于享有免税权、免役权,寺院其实成了“法外之地”,而对于被税赋和繁重的劳役折磨的普通百姓而言,把自己的地产以布施或出售的方式转让给寺院,只要缴纳相当数量的地租,就能换取寺院的庇护,免除赋税和劳役,不失为一个良策。而在这样的交换背后,寺院几乎不用付出多少代价,就能凭空得到一部分土地,还能免费获得一批劳动力。
这样的情况持续下去,土地兼并十分严重,寺院会占有大量土地。北魏迁都洛阳之后的短短几年,寺院多有“侵夺细民,广占田宅”的行为,甚至到了“寺夺民居,三分且一”的局面。在南朝梁武帝时期,首都(今南京)附近“佛寺五百余所,穷极宏丽,僧尼十余万,资产丰沃,所在郡县,不可胜言”。
而在佛教兴盛的唐朝,唐初的僧尼就有二十万众,他们“驱策田产,耕织为生,估贩成业”。在京城长安和东都洛阳,寺院广占田地和水碾,侵夺百姓,官府甚至都奈何不得,僧侣已经形成了强大的社会和经济势力。
和尚是放高利贷的先驱
由于僧侣们强大的经济实力,从事商业活动就在所难免。中国最早的金融业,就是僧侣以寺院的质库形式开创的。
南北朝时期,在佛寺里最早出现了能典当的机构。据《南齐书》记载,一个叫褚澄的官员,曾经用一万一千钱,向一所寺院赎回其兄长抵押的“白貂坐褥,坏作裘及缨”。
而很快,僧侣们已经不满足于典当,寺院开始经营高利贷事业。北齐时期有个叫道研的和尚,他是济州的僧官(沙门统),他资产巨富,向外出借高利贷的范围遍及一郡,甚至还借助官府的势力帮他追债。
伯希和的敦煌写本记录了敦煌净土寺僧侣的年度结账报告,寺院的三分之一收入来自于高利贷。
到了宋代,这种质库被称为长生库,已经相当普遍,一些地区几乎所有的寺院都建立长生库从事高利贷。
曾经有僧人毫不避讳地宣称:“钱如蜜,一滴也甜。”僧侣毫无顾忌从事高利贷,也引起了世人的强烈不满。诗人陆游曾经在他的《老学庵笔记》中抨击寺院的高利贷事业“今僧寺辄作库质钱取利,谓之‘长生库’,至为鄙恶”,主张政府“设法严绝之”。
但其实高利贷根本不违反当时的法律,也无法加以根除。于是,和尚们把高利贷这个十分有前途的事业发展得如火如荼,几乎无所不贷。可以借贷的品种有金银、布帛、粮食、油,甚至还有活物,有些寺院把耕牛借贷给农民,收取利息。
寺院的高利贷还有一个特点,利息通常高于世俗放贷人。僧侣们常常会借助佛祖的威力恫吓借贷人,如不偿还,将下地狱,永世不得超生之类,借此获得更高额的利息。《宋会要》中一份奏折提到,长生库利息“不止倍徙”,利息率甚至超过100%。而对于不能还钱的借贷人,寺院也毫不客气,会向官府诉讼,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逼迫其服役来偿还债务。
买卖田产,放贷典当在封建时代尚是合法生意的话,有些行为不轨的僧人甚至干出不法勾当。
武德九年唐高祖的一份诏书中提到:“乃有猥贱之侣,规自尊高;浮惰之人,苟避徭役。妄为剃度,托号出家,嗜欲无厌,营求不息……进违戒律之文,退无礼典之训。至乃亲行劫掠,躬自穿窬(偷盗),造作妖讹,交通豪猾。”
一些僧侣公然抢劫、偷盗,行骗, 放贷与之相比简直是小巫见大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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