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贩卖人口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不少朝代都曾出台过各种法令法规,严打人口贩子。在中国古代,人口交易的成因和社会背景相当复杂,既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人口买卖也有“自卖”、“和卖”、“略卖”、“掠卖”等多种不同的交易方式。以是否回赎来说,则有“活卖”与“绝卖”两种之分。活卖,即典卖,只卖使用权,而保留回赎权,如古代常见的“典妻”;“绝卖”,就是永远卖出,不得赎回。在古代,绝卖比活卖更普遍。
在上古三代时的周代,专门负责人口交易的官员被称为“质人”。
《周礼·地官》称,“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车辇、珍异。”意思是说,质人负责市场里货物、人口、牛马、兵器、车辇和奇珍异宝的买卖。成交后开发票(质剂),作为凭证。西汉时期,汉高祖刘邦曾一度提倡和鼓励民间“卖儿卖女”,并视之为救荒的手段。
《汉书·食货志》记载,汉初,有一年闹大饥荒,一石米能卖五千钱,非常贵,灾民中饿死了一半,以致出现“人相食”的人间惨剧。为此,刘邦下令民间卖孩子,以换取活命的粮食,此即所谓“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东晋时,官府还从人口交易中收税。
《隋书·食货志》记载:“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券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为散估。”从东晋的人口交易规则来看,贩卖人口、牛马、田宅,有文书契据的,每l万钱一律交400钱给官府,其中卖方负担300,买方负担100;无文书契据的,随物所值,也收取4%,称为“散估”。
古代人贩子被称为“奸人”
古代人口交易一直到明清都很活跃,在南方的苏州、杭州、广州一带,人口贩卖非常兴旺。随着人口交易的繁荣,还出现了专门以拐骗、掠夺、贩卖人口为生的“牙侩”、“人贩子”。人贩子都不是好人,古人称之为“奸人”、“奸民”。篡夺汉位的王莽即称,“奸人缘利,至略卖人妻、子”。古代称拐卖人口叫“诱口”,这里面又有“略诱”、“和诱”的不同。
晚清县令何耿绳所撰的《学治一得编》里,介绍了诱拐、贩卖人口案的审理经验:“凡诱拐之案,当分略诱、和诱。略者,罔其所不知;和者,因其情愿,或先被哄骗,事出不得已而始行曲从,则方略已行,不得谓之和诱矣。”
古代人口贩卖过程中常有女性被人贩子性侵,在拐骗小孩时则常使用迷药。
据《清高宗实录》记载,乾隆十一年(公元1746年),安徽凤阳的人贩子马占文,用川乌、草乌、人脑等物,配成迷药,将药放在手巾中,遇到拐骗对象时,将手巾在脸前绕一下,人立即昏迷。
乾隆四十一年(公元1776年),北京有一个叫王刘氏的人贩子,用药迷拐幼女有16名之多。所以,何耿绳提醒官员,审理人口贩卖案时要查清案情,“奴人有无前后奸情,幼孩有无施用药术”。古代人贩子也多是团伙作案,并建立固定的黑窝点,其行为很多时候都令人发指。
清吴炽昌的《客窗闲话》“拐带”条,记载了乾隆五年(公元l740年)破获的一起拐卖人口案。此案由人贩子陈大、俞九龄等8人团伙所为,拐骗了大量幼童,长相好的卖到远方,蠢笨的杀掉食用,并将骨头炼成丸售卖:“迭拐男女幼童不计其数,俊者卖之远方,蠢者杀食其肉,灸骨为丸。”案发后,人贩子的口供证实,当时江浙一带类似拐卖人口的船只有170余条之多,足可见当时人口非法贩卖的严重程度。
唐代卖到中国的非洲黑人被称为“昆仑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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