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我TM气死了,我闺蜜盗我作品在其他网站发布,还不和我说一声,我和她吵半天,结果分了
作者:那么这里我有必要再重申一下
作者:如果你抄了我的,我不管你抄了啥,限这周内删除作品,我就不追究了,如果没有删,啊那对不起,我管你看没看到这条,我拉团举报你,反正抄袭就是不对,我管你抄的是什么,有没有改动,一个拉团举报一个拉团网暴,你自己选一个好吧?
作者: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第5项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是侵权行为。而抄袭与剽窃是同一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因为抄袭和剽窃基本上是同一含义,均是指未经原作品著作权人同意,将著作权人创作的作品的全部或者部分当作自己创作的作品并署以自己姓名发表。
作者:我认为学术抄袭行为应当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而一旦构成侵权,权利人都应当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和审判原则来讲,一方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通过对侵权人的制裁,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给予切实的保护,从而鼓励优秀的学术著作的创作、传播与利用,依法调整好作品创作、使用者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作者:另一方面通过对案件的审判,规范对他人作品的正当使用,使全社会都能增强著作权保护意识,尊重他人的智力创作成果,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作者:“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一段话如果有20个汉字完全或者90%以上文字相同,没有注明出处,可以算雷同。一部著作若有5处以上文字雷同,则可以算作轻度抄袭;10处以上可以算作严重抄袭;20处以上雷同,应算作剽窃;30%以上雷同的,是严重剽窃
作者:《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作者:(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作者:(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作者:希望这种情况不要再有了,我看见一个举报一个,这本书是有版权的,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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