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政府建立了一套覆盖面极广的福利救济体系,救济的对象涵盖了孤寡老人、残疾人、乞丐、弃婴、孤儿、贫困人口等群体。
提供的福利覆盖了国民“生有所育、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死有所葬”等层面,可谓“从摇篮到坟墓”均有国家救济。
生:贫家妇女怀孕后,每家发生活补贴4000文(相当于人民币1800元)及救济粮;国家设“福田院”“居养院”“慈幼局”等收养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和弃婴、孤儿。
老:孤寡老人由“安老坊”“养济院”等收养。60岁以上的老人,可享有进入福利机构养老的权利,国家发给每人每日一升米,10文钱。
病:设“安济坊”收养、治疗孤苦贫困病人,实行病人隔离制,并提供汤药、伙食。“施药局”作为平价门诊给百姓发药。
死:福利性公墓“漏泽园”殓葬贫民流民。
先来说“摇篮”即“生”的福利。宋代的“摇篮”福利可以分为补救性救济与预防性救济两大类。预防性救济是指国家在发现贫家妇女怀孕之后,给她们提供生活补贴,以免穷困人家因养不起孩子而溺婴、弃婴。
南宋绍兴八年(1138年),高宗下诏在全国推行“胎养助产令”,诏曰:“禁贫民不举子,有不能育婴者,给钱养之。”
具体做法是,每一家贫困户发钱4000文(人民币1800元),这笔经费来自国家征收的“免役宽剩钱”。
南宋的州县还设有“举子仓”,即由地方政府向贫家产妇发放救济粮,一般标准是“遇民户生产,人给米一石”。
举子仓的仓本来自国家常平仓、官田收入及富人的捐赠。
补救性救济则是指国家设立福利机构,收养、赈济弃婴与孤儿。
北宋时,主要由综合性福利机构如“福田院”负责收养京师汴梁的“老幼废疾”,“广惠仓”负责赈济各州县的“老幼贫乏不能自存者”。
从哲宗朝开始,朝廷在全国施行“居养法”,各地设立“居养院”,收养无法自存之民,遇有被遗弃婴儿、孤儿,也送入附近居养院养育。
南宋时,又发展出专门的儿童收养机构,有“散收养遗弃小儿钱米所”“婴儿局”“慈幼庄”“慈幼局”“及幼局”等。
名称虽异,功能则差不多,效果很好。
再来说“老”的福利。宋代收养贫困老人的福利机构也包括综合性机构与专门的养老福利机构,“安老坊”“安怀坊”“安济院”都是收养“老而无归”的养老院,“福田院”“居养院”“养济院”等综合性福利机构也收养孤寡老人、流浪乞丐、残疾人士、贫困人口等。
按宋人的界定,60岁以上为老人,可享有进入福利机构养老的权利,国家给他们的养济标准一般为每人每日一升米,10文钱。对80岁以上的居养老人,政府还有额外补助,另给大米及柴钱,90岁以上老人每日有酱菜钱20文,夏天给布衣,冬季给棉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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