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古代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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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服制度 (7-3)

持斩衰之服者,在三年丧期中的饮食起居日常行为也有制度规范。饮食方面,《礼记·间传》说:“斩衰三日不食。”《问丧》说:“亲始死……水浆不入口,三日不举火,故邻里为之糜粥以饮食之。”就是说首先要绝食三天,到既殡以后,可以“食粥,朝一溢(1升的1/24)米,莫(暮)一溢米”;百日卒哭以后,可以“疏食水饮”;一年小祥以后,可以“食菜果”;二年大祥以后,可以用酱醋调味;丧满服阕,禫祭以后,才能饮酒食肉。(39)但也有变通之处,《礼记·曲礼》说:“有疾则饮酒食肉,疾止复初。……五十不致毁,六十不毁,七十唯衰麻在身,饮酒食肉处于内。”居丧期间身有疾病或年事已高,为了避免身体毁伤,不能从头至尾办完丧事,陷于“不慈不孝”,允许增加营养以保护健康。在居处方面,规定在未葬以前,孝子要“居倚庐,寝苫枕块”,“寝不脱绖带”。倚庐是靠着门外东墙临时搭建的简陋棚屋,苫(shān)为草垫,块指土块。既葬以后,孝子所居倚庐的内壁可以涂泥挡风。百日卒哭以后,可以对倚庐稍加修整,并铺设不纳头的蒲草席。一年小祥,才拆除倚庐,在原处改建小屋,用白灰涂墙,称为垩室,居于其中,并铺用普通寝席。二年大祥,复居正寝,但仍不能用床。直到服丧完毕,才一切如常。妇女居斩衰之丧,则不必居倚庐和寝苫枕块。其他方面,规定在未殡之前,孝子要哭不绝声,“昼夜无时”,既殡以后,要一朝一夕哭两次。以后在整个丧期中,“思忆则哭”。(40)至于不得婚娶,不得赴宴,不得听音乐,不得游戏笑谑等,更是理所当然。还有三月不沐、在大祥移居正寝之前夫妇不得同居等要求。总之,为了表示哀痛之深,持斩衰之服者在居丧期间要过极不正常的生活。《礼记·三年问》说:“创钜者其日久,痛甚者其愈迟。三年者,称情而立文,所以为至痛极也。斩衰,苴杖、居倚庐、食粥、寝苫、枕块,所以为至痛饰也。”事实上这许多琐细而苛刻的规定一般人很难完全做到,后世也多有变通。“居倚庐、寝苫枕块”,只是名义上的礼节,饮食之类,更难限制。但居丧尽哀,仍是普遍的伦理要求,形毁骨立,扶而能起,杖而能行,被认为是孝心的体现。孝子们向亲友分发讣告,也每自称“稽颡泣血,匍匐苫次”。

东汉以后,服斩衰之丧者如是现任官员,必须离职成服,归家守制(守丧),叫做丁艰或丁忧。父丧称丁外艰或丁外忧,母丧称丁内艰或丁内忧。至丧期结束,才能重新复职。在特殊情况下,皇帝以处理军国大事的需要为理由,不让高级官员离职守制,称为夺情,但遵旨依旧任职视事者往往被攻击为有悖人伦,要承受极大的舆论压力。在科举时代,士子遇斩衰之丧,在丧期内也不得应考。如得到父母亡故消息故意隐瞒,不离职奔丧,叫做匿丧,被发现后,会受到严厉处分,而且为人们所不齿。

齐衰

这是次于斩衰的第二等丧服,本身又分四个等级:齐衰三年,齐衰杖期(jì),齐衰不杖期,齐衰三月。

(1)齐衰三年 适用于在父已先卒的情况下,子及未嫁之女、嫁后复归之女为母,母为长子。父母虽然同为子女的生身之亲,但在宗法社会中,父为一家之长,父母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又因为男女不平等,夫为妻只服齐衰杖期,父在而母卒,其子所服不能重于父亲,也只能跟着服齐衰杖期;如果父已先卒,则可以加重丧服,但仍为父的余尊所厌(yā,压降、降低),所以服次于斩衰一等的齐衰三年。对继母的丧服,与亲生母相同,这是由于继母与自己虽无血缘关系,但她是父亲的正式配偶,地位与亲生母一样,所谓“继母如母”,服制也就没有区别。唐玄宗时制定《开元礼》,把对母亲(包括嫡母、生母、继母、嗣母)的服制改为不管父在、父不在,一律齐衰三年,明代以后又加重为斩衰三年,与父丧完全一致。至于母为长子,是根据母从于父的原则,但《丧服》所定子为母只服齐衰,母对长子当然不能更重于此,所以也低于父为长子一等,定为齐衰三年。明代以后,母为长子改为齐衰不杖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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