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古代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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嫡长子继承制 (5-3)

到了明朝,在继承制度上,开始恪遵唐宋时留下的古代法固有传统,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相结合,嫡长继承和共同继承并存,以及男女不平等等等。但在继承的具体制度上也有变化发展,主要是立嗣制度更加灵活,奸生子的继承权得到上升。关于立嗣制度,起源于唐宋时的“绝户”制度。“有子立长,无子立嗣”,是中国古代宗祧继承的原则。明朝法律规定,嗣子必须从同宗近支或同姓的卑亲属中择立,且应昭穆相当,不得尊卑失序,亦不许乞养异姓为嗣,这一点与魏晋南北朝的做法相似。法律所要求的立嗣行为称为“应继”,但如“应继” 嗣子不尽孝道,不为所后者亲,立嗣者可告官别立。明代中叶法律又作较为灵活、自由的补充规定:“若义男、女婿为所后之亲喜悦者,听其相为依倚,不许继子并本生父母用计逼逐,仍依大明令分给财产”。立嗣者择立亲爱者为嗣,是为“择继”。 奸生子在唐朝被认为无继承权,宋代的规定有所松动,至金元,奸生子的继承份额为嫡子的四分之一,庶子的三分之一。明代则规定,奸生子的继承份额为嫡子的二分之一。如别无子而立嗣,奸生子则与嗣子均分遗产。如无应继之人,奸生子可继承全部遗产。

到了清朝,继承制度基本沿袭明制,又将身份继承分宗祧继承和封爵继承二种。宗祧继承承袭明制中的嫡长子继承办法(嫡长子-嫡长孙-嫡庶子-嫡次孙-庶长子-庶长孙-庶庶子-庶次孙)。前者无则立后者。违反该法定顺序,处杖80。如嫡庶子孙全无的家庭,则采取立继的方法确定继承人,这与南宋时的“绝户”制度极为相似。禁止立养子、义子为继承人,但允许独子一人享有同宗两家的继承权(独子承祧,俗称兼祧),不得随意解除。即使继承又养男儿,嗣子的身份仍不丧失。如果生身父母愿将出继子领回的,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才能撤销立嗣关系。如有嗣子不孝或与继亲相处不睦之情,允许废除立继关系重立嗣子。封爵继承制度适用于世袭贵族家庭和军功家庭,其继承顺序同宗祧继承,嫡长子享有优先继承权。在财产继承方面,清律不仅规定诸子均分财产的权利,对赘婿和养子的财产继承权也有规定。亲生女只有在无男户的情况下,才有继承绝产的权利。这与唐代和南宋旧制相同。夫亡妻子无子而守孝者,才有继承丈夫份额财产的权利。这又与金元时期的制度相似。

特点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这就是所谓的嫡长继承制。“

立嫡以长不以贤:嫡指的是如果皇帝(诸侯同)的妻子(皇后)的儿子中里最大的那个,比如皇后生了2个孩子,第一个出生的就必须得立为太子,不管第二个皇子多么出色贤良,只要老大活着老二就无缘太子,除非大哥早夭。就算大哥是个弱智,都得他是太子。

通俗解释:你母亲是皇后,皇后生的叫嫡长子。你母亲生了两个儿子,你是老二,尽管你很出色,但是你大哥比你早出生,所以必须先立你大哥为太子,就算你大哥智商有问题也必须立他(如痴呆皇帝晋惠帝司马衷),这就叫立嫡以长为先。你想要当皇帝就得等大哥早夭,或者被废才能轮到你。

立子以贵不以长:指的是立太子(世子)以出身的高贵为准,不以出生的先后为准,如皇后的孩子出生了,但是皇帝的其他嫔妃已经早就生出孩子了,而且孩子都已经好几岁了,但是以身份为标准,皇后的身份永远比嫔妃尊贵,所以就算皇后的孩子比嫔妃的孩子晚出生,那也必须立皇后的孩子为太子,这就是立子以身份尊贵优先不以早出生优先。

通俗解释:你排行最小,你的哥哥们比你早出生好几年,但是因为你的母亲是皇后,而你的哥哥们是嫔妃生的,所以立太子必须先立你,因为你的母亲身份最尊贵,子凭母贵。

商纣王有两个同母的哥哥,长兄叫微子启。纣王的父母都想让微子启为太子,但有大臣据法力争,说:生微子启时商纣王的母亲为妾,生纣王时其母为妻,有妻的儿子在,就不能立妾的儿子为太子,虽然是同一位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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