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制度
释义
周王称天子,天子分封诸侯,诸侯分封卿大夫,他们的职位由嫡长子继承。这些世袭的嫡长子,称为宗子。他们掌握自己范围内的军政大权和本族财产,负责本族的祭祀,管理本族的成员,同时代表贵族统治和剥削人民。***《中国史稿》第一编第三章第二节:周朝为了巩固奴隶制的统治秩序,利用着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组织演变而来的宗法关系,确立了一套比商代更加系统的宗法制。在宗法制下,宗族中分为大宗、小宗。周天子自称是上帝的长子,天下的大宗,政治上的共主,而各同姓诸侯国则为小宗。诸侯对天子说是小宗,但在其国内则是大宗。王位和诸侯国君位一般都是由嫡长子世袭。
宗法制不仅应用于周室的同姓间,而且和异姓诸侯间也有关系。周制,同姓不通婚姻,而异姓间则互为婚媾,所以周天子称同姓诸侯为伯父、叔父,称异姓诸侯为伯舅、叔舅。这样,奴隶主贵族就通过宗法制度建立了一套周密的统治网。
目的
宗法制的目的在于保持奴隶主贵族的政治特权、爵位和财产权不致分散或受到削弱,同时也有利于维系统治阶级内部的秩序,加强对奴隶和平民的统治。宗法制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核心是嫡长继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长子为法定的王位继承人。中国夏朝时就已确立王位世袭制,但也有"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的区别。商朝末年才完全确立了嫡长继承制。西周一开始就确立了"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嫡长继承制,从而进一步完备了宗法制。
特点
宗法制源于原始社会后期的父权家长制。随着社会发展,漫长的原始母系氏族社会逐渐被父系氏族社会取代,并最终确立了父权在家庭中的统治地位,太古先民“知母不知父”的历史终于画上了句号。父权家长制家庭普遍实行“一夫多妻制”,并在诸妻中分别嫡庶。据《独断》记载,三代的“一夫多妻制”情况是这样的:“天子娶十二,夏制也,二十七世妇。殷人又增三九二十七,合三十九人,八十一部御女。
夏、商、周被史学家称作“三代”。夏、商两代的国家最高元首称“帝”。夏朝的帝位由儿子接任,偶尔也有传给兄弟的。商朝的帝位大多传给弟弟,最后由最年幼的弟弟再传给长兄的长子,或以行传给自己的儿子。公元前11世纪,周武王灭商建周,都于镐京,并改“帝”为“王”。周王朝的王位明确规定只传长子,而且是“传嫡不传庶,传长不传贤”。
周王朝的这一制度就是“宗法制”,它与中国姓氏有着直接的关系。宗法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制度,其主要精神为“嫡长子继承制”,这是一种以父系血缘关系亲疏为准绳的“遗产(包括统治权力、财富、封地)继承法。”
西周的宗法制是和分封制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天子按嫡长继承制世代相传,是天子"大宗",其他不能继承王位的庶子、次子也是王族,分封为诸侯,他们是从属"大宗"的"小"。这些诸侯也是按嫡长继承的原则世代相传,非嫡长子则由诸侯分封为卿大夫。诸侯对于这些卿大夫来说,又是"大宗",依次类推。大夫以下又有士,士是贵族阶级的最底层,不再分封。在这样的情形下,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以天子为根基的宗法系统。
在西周奴隶社会里,依照血缘的亲疏远近分成许多等级,联系这种等级关系的是血缘,维持这种等级的则是礼制。在原始社会里,人们的意志和感情服从于集体,其言行以自然形成的风俗、传统为准则,“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
这种原始礼在中国进入阶级社会之后,由于公社的残存,并没有烟消云散,反而把那些不平等原则法定化、神圣化,彼推广出去,用以调整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一些仪式也被固定化,涉及面更为广泛、庄严、典重,并且通过各种途径贯彻到人民中去。周代社会的礼就是这样在原始礼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
嫡庶关系
大宗与小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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