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四年(1854)三月英国驻华公使包令会同美国驻华公使麦莲和法国公使布尔布隆一起来到广州求与督叶名琛会见谈判“修约”。所谓“修约”,就是要修改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签订的《南京条约》。英国公使带头提出这一要求的“依据”是,在道光二十四年中法《黄埔条约》第三十五款中有“日后大法兰西皇上若有应行更易之处,当就互换章程,年用核计满十二年之数,方可与中国再行筹议”的规定,另在同年签订的中美《望厦条约》中亦有类似条文。英方认为,虽中英《南京条约》《虎门条约》中没有这样的字样,但英国援引《虎门条约》中规定的清朝将来“设有新恩施及各国,应准英人一体均沾”(片面最惠国待遇),认为英国可以自动获得这一权利。英方凭借这一“依据”,认为到咸丰四年中英《南京条约》已经签署12年,“理应进行修改”。
这是英国制造的又一个侵略借口,因为虽然《虎门条约》中有“一体均沾”条款,但《虎门条约》系通商条约,此规定定为两国通商时给予英方的一种特殊经济待遇,果修易协定过程中,清朝又给了对方新的优惠,英国据此向中国提出同样的要求,似有不平等条约的法理遵循。而《南京条约》属于双边政治性和约,非一般性的通商条约,并且无修改约定,所以英方要求按“十二年修改”原则重修《南京条约》,是明显站不住脚的。本来,当中英签署的不平等的《南京条约》和随后的《虎门条约》正式生效后,英方已经获得了期待已久的进入中国通商口岸开展商业贸易的特权,中国的商品市场在事实上已被英国打开。到道光二十五年(1845),英国输华商货年度总值已由道光二十二年的969581英镑增加到2394827英镑。然而,从道光二十六年起,英国对华商品输出的势头就开始由逐年上升转为渐次下降。到咸丰四年(1854),英国输华商品额几乎只有1843年十七分之十。[14]这种状况大大出乎英方的预料,当时英国每年输往印度的商货总值约为900万英镑,而中国人口高于印度3倍,所以英国人估计,年输华商品额应是输往印度商货值的2倍至3倍。英国打开中国商品市场的“这一光辉灿烂的梦幻怎么就变成了如此“贫瘠的现实’呢?”
英国工商业团体就此进行调查研究,最终得出三点原因:第一,是由于英国大量向中国倾销印度鸦片,使中国大部分白银为鸦片所吸收,导致中国缺乏购买其他工业品的支付能力;第二是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对外来商品仍具有特别强大的抵制作用;第三是英方不顾中国人的生活习惯向中国输入了诸如钢琴、刀叉厨具等商品,这些商品因没有消费市场,造成了大量积压。从英国资本家的角度来说,第一个原因是无法解决的,因为放弃对中国的鸦片贸易,英国就失去了一项难以替代的财源,所以不仅不能放弃,而且还要使之合法化;第三个原因是英国商品输出的品种选择问题,自身就能调整,虽然容易解决,但对扭转整体贸易形势影响不大;因此,英国方面认为改变中英贸易形势的核心是解决第二个原因,而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通过“修约”来迫使中国进一步开放市场。
清朝内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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