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题:国际公约 《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或称《化学武器公约》、《化武公约》)于1993年1月13日在巴黎的一个仪式上开放签署——两天之内即有130个国家签署了《公约》。《公约》于1997年4月生效,当时有87个缔约国——触发《公约》生效的180天倒计时的先决条件是至少要有65个国家批准《公约》,这一条件是在1996年11月实现的。到2003年7月,《化武公约》已有153个缔约国,并且有了一个羽翼丰满的履约组织——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禁化武组织)。 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曾经就《公约》进行了将近20年的谈判。当时各国参加谈判是为了谋求达成一项国际条约,禁止化学武器并确保在全球范围内销除化学武器。这一目标的确已经达到了。 《公约》的独特性在于它是第一部禁止一整类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并规定对销毁这类武器进行国际核查的多边条约。而且,它是第一部完全在多边框架内谈成的裁军条约,从而提高了透明度并能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缔约国。《公约》在谈判中还有世界各地化学工业的积极参与,确保了工业界与《化武公约》的工业核查制度不断保持合作。《公约》规定了要对工业设施进行视察,以确保有毒化学品的使用完全是为了《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 这部条约的产生是国际社会的胜利,它将对世界范围内化学武器的销毁进行核查并且确保化学武器及其制作中所用的有毒化学品不再扩散。《公约》还鼓励在缔约国之间进行和平利用化学的国际合作,规定了对受到化学武器威胁或攻击的缔约国提供援助和保护。
无题:缔约国的责任 《化学武器公约》的成功实施离不开禁化武组织成员国长期不懈的辛勤努力。 每一国家在成为《公约》缔约国之后,必须采取各种内部措施,以便遵守《公约》,并使核查机制得以顺利运转。鉴于《公约》的复杂性,这项任务并不简单。这些内部措施包括筹备和开展化学武器库的销毁,调查和管理化学工业,以及修改若干国内立法和行政条例。 缔约国在《化学武器公约》生效时必须履行的第一项义务是设立其国家主管部门,作为本国与禁化武组织和其他缔约国进行有效联络的中心,并将此通知禁化武组织。国家主管部门的主要任务包括协调向本组织提交宣布,以及监督本国在附表化学品方面的贸易,并监管任何化学武器销毁方案。国家主管部门的另一项责任是与本国政府的其他部门或立法机构合作,起草和实施适当的履约立法,将《化学武器公约》及其禁止条款/各项义务写入本国法律。 早期的一项主要义务是缔约国按规定最晚在《公约》对本国生效后30天提交初始宣布。其他按规定要在30天内提交的各项通知有:关于入境点、非定班飞机常设外交放行号码的通知,以及发放两年多次入境签证。所有这些都是为了便利视察的开展。宣布用于宣布一缔约国在开展的任何化学武器方案,并宣布在其领土上是否存在任何老化学武器和/或遗留的化学武器,以及它是否曾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遗留过化学武器。所有此类化学武器的销毁必须在《公约》生效后10年内即2007年以前结束。一缔约国宣布的任何化学武器生产设施必须在《公约》对该缔约国生效后90天内关闭,这些设施的销毁也必须在2007年以前结束。这类前生产设施在关闭后必须加以销毁或改装用于和平目的。《公约》规定有可能将化学武器库存的最后销毁期限一次性延长五年,至2012年。有关延期的请求必须向执行理事会提出,并由缔约国大会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并经其他成员国核准,化武生产设施可以改装用于和平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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