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熟悉的假设是,现行的道德问题是由机构使用武力或其他强制手段来指导公民行动的有效权力引起的。合法性通过构成如果被允许实施便会对人们提出要求的必要条件,由此被认为是对权力的限制或规范。注意,在合法性的这个特点中,合法性不是道德的过滤器,不是在规范有效性上的道德约束。在相关讨论的假设中,不存在由非道德的检验识别出的的备选规范,在这些规范最终被认定为有效前,要先经过进一步的道德检验。相反,合法性是允许对一个人实施要求的一个条件,是一种适用于任何这类要求的特殊道德检验,包括完全没有根据的要求以及可能通过其他道德检验的要求。(这是1986年Dworkin提出的道德问题和合法性的相应作用,也见于Dworkin 2011。另一种诠释主义假设可能会赋予合法性一个与其他道德问题相关的同样独特的角色。)
根据这一观点,对于法律来说,一个要求的合法性是至关重要的。以正确的方式建立在制度历史的基础上,是它可以被允许执行的一个条件。这既是一种(一种关于法律本质的)形而上学的主张,也是一种(关于强制的道德性的)规范性的主张。这一观点告诉我们,制度历史对强制实施具有限制作用的正确解释(即一个对于政治理想的实质规范性解释,这一解释使得历史在道德上与被允许执行的请求相关)是为何决定了关于制度历史如何确定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正确解释(更准确地说,这一构成性解释是对于权利和义务的主张以法律上适当的方式建立在制度历史上的解释)。
这个通用的解释性模板可以用多种方式填写。最著名的(Dworkin 1986,2006,2011)主张是这样开始的:对制度历史在权利和义务的确认和执行中的作用的解释是,政府的行动应该在原则上保持一致——这是在道德上一视同仁的美德的某些版本,也许最终可以用一些公平的原因和政府平等对待公民的特殊责任的结合来解释这些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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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方法基于的观点是,撇开紧急情况不谈,如果法律不允许政府行使强制的权力,那么政府行使这种权力就是错误的。在这里,法律是为了约束政府的行动,而它发挥约束的作用被认为是基于政治道德的原因。(回想一下,约束来自道德事实,而不是制度行为的逻辑。)如果政府支持我的请求,强制执行我对你的要求,它必须通过诉诸其制度性实践来证立它的行动。对合法性在行使强制中作用的解释是,政府有一项长期义务,即始终按照诚实的正义观念(honest conception of justice)行事。只有认为它在有关问题上所说过的和所做过的与它现在可能做的有关,它才能开始履行这一义务。正义的性质是平等的。在道德上一视同仁的熟悉要求,将政府在特定场合以它曾经使用过的方式实施强制,或者将在与当前情况相类似的任何其他实际或假设情况下的方式来实施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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