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点的蕴含是,只有当改变比坚持现状有更大的预期价值时,我们才应当改变现状。规则后果主义显然有能力呼吁改变,但它不赞成为了改变而改变。毫无疑问,规则后果主义的构造方式需要能够应对预期效益平局。但是,在之后部分中,我将忽略这一难题。
6.2遵守和接受
规则后果主义的构造还会面临其他重要问题,其中一个问题就是,规则后果主义的构造是应该根据遵守(compliance)规则还是接受(acceptance)规则的后果。诚然,接受规则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遵守规则。而规则后果主义者在其早期表述中,的确明确地提到了遵守。例如,他们说:一个行为是不当的,当且仅当它被这样的规则禁止——遵守该规则会使产生的利益(或预期利益)最大。(见Austin 1832;Brandt 1959; M. Singer 1955, 1961.)
但是,接受规则可能还会产生除遵守规则之外的其它后果。正如,卡根(Kagan,2000:139)所说,“规则一旦被植入,就可以对后果产生独立于规则对行为的影响的其他影响:比如说,仅仅思考一套规则就可以让人安心,从而有助于幸福。”(关于我们可能称之为规则的“遵守之外的后果”的更多讨论,请参见Sidgwick 1907:405–6, 413; Lyons 1965: 140; Williams 1973: 119–20, 122, 129–30;Adams 1976, esp. 470; Scanlon 1998: 203–4; Kagan 1998: 227–34.)
毫无疑问地,接受规则的这些后果也应当被纳入到对备选规则的成果收益分析之中。而根据接受规则所产生的后果来构造规则后果主义,就能实现这一点。事实上,对安心和激励作用的考虑,在规则后果主义的发展中起了很大作用(Harsanyi 1977、1982:56-61;1993:116-18;Brandt 1979:271-77;1988:346ff[1992:142ff.];1996: 126, 144; Johnson 1991,特别是第3, 4, 9章).
我们需要从遵守规则产生的后果转向接受规则产生的更广泛后果,同样地,我们还需要更进一步:仅仅关注接受规则产生的后果是不够的,我们还忽略了让这些规则在一开始被接受所需的“转变”成本,而这种成本当然是可以产生影响的(Brandt 1963:section 4;1967[1992:126];1983:98;1988:346-47349-50[1992:140-143144-47;1996:126-28145148152223)。
例如,假设有一套相当简单且要求相对较低的规则A,接受它会产生值为n的预期效益;再假设另外一套更复杂且要求较高的规则B,接受它会产生值为n+5的预期效益。因此,如果我们只考虑这两套规则被接受后产生的预期效益,那么规则B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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