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人们也可能为了自身而有荒谬的欲望。假设我欲望数清楚这条路的草坪上有多少草叶。如果我能从这样做的行为中获得满足感,那么这种满足感就构成了我的利益。但是,单纯地满足我数清楚草坪上所有草叶这一欲望,这无法构成我的利益(Rawls 1971: 432; Parfit 1984: 500; Crisp 1997: 56)。
我们经过仔细反思后也许会认为,只有欲望具备某些内容时,其满足才能增加福利。例如,我们可能会认为,满足某人对快乐、友谊、知识、成就或其自主性等这样的欲望,才会确实增加其福利,但满足她对任何其他事物的欲望,都不会直接有益于她(尽管她从这些满足中获得的快乐会)。如果我们这样想,我们似乎是认为存在一个事物清单,它们会构成所有人的福利(Parfit 1984: 附录一;Brink 1989: 221-36;Griffin 1996: 第2章;Crisp 1997:第3章;Gert 1998:92–4; 阿内森1999a)。
只要有待促进的善属于福利,那么该理论就仍然是效用主义的。效用主义还有很多可说的。很明显,生活过得如何是很重要的。道德在根本上要是不偏不倚的,也就是说,在道德最为根本的层面上,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强者还是弱者,富人还是穷人,黑人、白人、拉美洲人,或是亚洲人等,这些人都是同样重要的,这一观念是极有吸引力的,如果不是说完全不可抗拒的话。而效用主义把这个同等重要可行地诠释为,在计算总体福利时,一个人的损益与任何他人的损益,只要两者相同就要做同样的计算,既更不多,也不更少。
3.其他需要促进的善
后果主义家族中的非效用主义成员是这样的理论,它们主张只根据后果的善性质来评估行为、性格特征、实践以及制度,但是这里的善并不局限于福利。“非效用主义”在这里的意思是“非纯粹效用主义”,而不是“完全非效用主义”。当学者声称自己是后果主义者而不是效用主义者时,他们通常是在表示:其根本的道德评价不只依据福利,还依据一些其他善。这些其他善是什么呢?最常见的答案是正义、公平和平等。
根据柏拉图的说法,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以其应份(due)”(《理想国》第一卷)。我们可能会认为,人们的应份是什么,这是人们该有什么的问题,要么因为他们应得它,要么因为他们对其享有道德权利。假设我们将这些观点插入后果主义,那么我们得到的是这样的一种理论:评价事物的依据不仅是能产生多少福利,还有人们在何种程度上得到其应得之物,道德权利在何种程度上受到尊重。
然而,后果主义要是采取这种思路的话,其解释抱负就会受到限制。一个理论只是简单地预设的东西,它并没有对之做出解释。如果后果主义理论既预设正义是由这样那样的要素构成的,还预设正义是需要被促进的事物之一,那么它就并没有解释正义的成分为什么是重要的。它既没有解释什么是应得,也没有解释道德权利的重要性,更不用说决定这些道德权利的内容。但对于后果主义者来说,这些问题太过重要、太有争议,不能留下这些问题不做解释或者保持开放。如果后果主义要提及正义、应得和道德权利,那么它就需要分析这些概念,并辩护它为什么要给予它们那类作用。
对公平也可以提出同样的问题。如果后果主义理论预设了公平的论说,并且只是简单地规定要促进公平,那么该理论并没有解释公平。但公平(像正义、应得和道德权利一样)对于后果主义是一个太过重要的概念,不能不做解释。
后果主义者应对正义和公平的方式之一是,主张正义和公平就在于符合一组得到辩护的社会实践,并且这种辩护就在于它们通常能促进整体福利与平等。实际上,这种主张或许就是在说,人们有什么样的应份,有什么样的道德权利,公平与正义有什么要求,都要符合任何会促进整体福利和平等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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