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通过坚持实在法受制于上述的这种(尊重私有财产)实质性约束,洛克使立法机构屈服于一个不确定的规束(discipline)。因为财产的自然权利是有争议的,所以按照这些原则实施任何实质性的约束,都必然会引起争议。而且,由于实质性约束影响到实在法的效力(Locke 1689: §135),其结果是,一些人——比方说那些在“劳动先于占有”这一主张上与洛克意见相左的人——会在哪些财产的实在规则有效而哪些无效这方面与他意见相左。
3.3 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关于法治的工作最有名的是他对权力分立的坚持——特别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立法权的分立(see Montesquieu 1748: Bk. 11, Ch. 6)。司法机关必须能够作为法律的代言人来开展工作,而不被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在审议过程中做出的新决定所分心。孟德斯鸠关于分权的观点对美国的建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在詹姆斯•麦迪逊的作品中(《联邦党人文集》,§47)。
在《论法的精神》的其他部分,孟德斯鸠提出了一个关于守法主义的价值(the value of legalism)的理论。孟德斯鸠注意到,专制政府往往有非常简单的法律,他们强制性地执行这些法律,而很少尊重程序的复杂性,他认为,法律和程序的复杂性往往与尊重人民的尊严有关。他把这种尊重与法制的君主制相联系,而不是专制主义。
在君主制国家,司法的实施不仅要对生命和财产做出决定,而且要对荣誉做出决定,这就需要严格的审查。当更多的问题交到法官手中,当他对更大的利益作出裁决时,他就会更加谨慎。(Montesquieu 1748: Bk.VI,ch.1,p.72)
这种对复杂性价值的强调——复杂的法律,特别是财产法,为人们提供了庇护的藩篱,使其免受权力侵扰的方式——长久地吸引着现代法治理论家(Montesquieu 1748:Bk.VI,ch.1,p.72)。
在当代辩论中,我们也听到了《论法的精神》(1748: Bk.26,ch.15,p.510)中所提出的学说的回响,即“取决于民事权利原则的事情,不能由政治权利原则来统治”。“民事权利”——孟德斯鸠所说的我们称之为私法的事物——是“财产权的支柱”,应该允许它按照自己的逻辑运作,而不是由公共或政治监管的原则来负担。法治在这方面的失败可能会导致经济的贫困,因为那时候人们的期望值将会崩溃,所有者对生产和企业经营的动机也会被削弱(Montesquieu 1748:Bk.V,ch.14,p.61)。
3.4 戴雪
艾博·文·戴雪在其19世纪下半叶的著作中,叹息到英国对法治的尊重正在下降。法治曾是一个值得骄傲的传统,它使英国的治理有别于法国行政法(droit administratif)的行政统治,也有别于比利时等国成文宪法的那种呆板且抽象的确定性。对戴雪来说,法治的关键在于法律平等。
在我们这里,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而且每个人,无论他的地位或条件如何,都要遵守王国的普通法律,并接受普通法庭的管辖。(1992 [1885]: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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