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理系统的角度看,决定性公理和选择公理相互独立,这意味着不能从一个公理推导出另一个公理,也不能用一个公理的否定推出另一个公理的否定,也就是说,在不假设对方公理的情况下,各自都可以在一定的集合论体系中独立存在且发挥作用
3. 弱形式的相容性:
虽然决定性公理与完整的选择公理不相容,但它与选择公理的一种较弱的形式——可数选择公理是相容的。可数选择公理只断言每一个非空集合组成的可数集族有一选择函数,相比完整的选择公理,其要求更弱,在这种较弱的条件下,能够与决定性公理共存于一个集合论体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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