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02日 11:15
在
当前有关“后现代”的讨论中,有两个概念常被人们混为一谈,这就是作为一种时代特征的“后现代状态”和作为关于这个时代的一种反思、乃至于一种思潮的“后现代主义”。
这两者的区别,就连后现代主义的思想家利奥塔尔在其名著《后现代状态》中也不是分得很清楚。他开宗明义便说:
“此书的研究对象是最发达社会中的知识状态。我们决定用‘后现代’命名这种状态”,并说,“简化到极点,我们可以把对元叙事的怀疑看作是‘后现代’”。
的确,对“宏大叙事”、对统一的合法化机制、对解释一切的思辨哲学和控制一切的系统操作的怀疑和解构,是后现代状态的最突出的特点。
后现代的思想家们说出这一点,并不是什么理论上的独创,而只是陈述了一个事实;而且,如果说这一发现毕竟需要某种锐利的眼光的话,那么他们正好是运用了另外一种“宏大叙事”才获得了这种洞见的。
换言之,利奥塔尔用来揭示后现代“状态”的那种“主义”,并不是什么后现代主义,而恰好是现代主义。
一个最典型的例子是,利奥塔尔批评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说“这里假设了两个东西。首先假设了所有对话者都会赞同那些对所有语言游戏都普遍有效的规则或元规定……其次假设了对话的目的是共识”。
利奥塔尔对哈贝马斯的这一批评颇类似于哈贝马斯对伽达默尔的批评,只不过批评的焦点从“视界融合”(传统)换成了“共识”,而立足点都是人的自由自决,它导致利奥塔尔无条件地追求“临时契约”(在肯定的意义上)和“误构”(在否定的意义上)。
的确,利奥塔尔在强调人在相互交往中的创造性和能动性方面比哈贝马斯有过之无不及,他引入了游戏理论和博奕理论(竞技和赌赛)。然而,这种极端超前的思想果真是与现代主义相对立的“后现代主义”思想吗?
利奥塔尔在反对用“忍辨机制”来解决“合法性问题”时,提出了他自己的解决办法:
“知识不能在自身找到有效性,它的有效性不在一个通过实现自己的认识可能性来获得发展的主体中,而在一个实践主体中,这个实践主体就是人类,激励人民的运动本原不是自我合法化的知识,而是自我建立或自我管理的自由”。
读到这里,我们肯定会把他归入马克思主义;而他自己则宁可援引康德并宣称这是一种“通过意志自律达到合法化的方式”。实际上,竞技和赌赛早在康德甚至巴斯卡尔那里就已经作为人的自由选择的例子提出过了。
利奥塔尔强烈地反对思辨哲学(黑格尔),却如此热情地肯定康德、包括其二元论和“知识的先验条件”,无怪乎有人认为他其实比哈贝马斯更“保守”。
或不如说,康德在他眼里是最早的“后现代主义者”。当利奥塔尔把实践能力和审美能力等等作为与认知能力多元并存的内容纳入到“知识”一词中来时,的确使我们想起康德对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的划分。
在利奥塔尔看来,“思考什么是真实,什么是公正,这并没有过时。过时的是把科学想象为实证主义,把科学判定为德国唯心主义者所说的这种不合法的知识,这种半知识”。
利奥塔尔不过是在后现代状态的历史条件下,用现代主义(如果可以的话,我想不如称之为自启蒙运动以来的“近代主义”)本身中的人本主义因素反对或调和其中的科学主义因素而已,并没有什么严格意义上的“后现代主义”。
我这样说并不意味着对利奥塔尔思想的贬低。恰好相反,我想用这个例子说明,西方现代主义的基本原则并不如某些后现代主义者、特别是国内一些后现代主义的尾随者们所以为的,已经失去了它的生命力,而是在利奥塔尔这样一些思想家身上再次焕发了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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