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提到了因果关系在时间维度上的不对称性。这里试图给出另一种思路。
不妨直接着眼于因果关系的关联物(relata)。有两种主流看法:
1. 因果关系连接的是事件(events)。
2. 因果关系连接的是事实(facts)。
根据第一种观点,因果关系不可能是逻辑关系,因为无论如何理解逻辑关系,它的关联物都不可能是事件。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比如说)像 Jonathan Bennett 一样把事实理解成真命题,则第二种观点无法直接否定因果关系是逻辑关系的可能性。但在这种视角下,我们不妨将因果看作某种特殊的「凭借/基于(in virtue of)」关系。实际上,如果我们用小写字母表示事件,并令对应的大写字母表示相应的事实,那么“因果关系连接事实”这一看法很大程度上受到了「α 导致 b 」与「 B 因为 A 」之等价性的启发。
在著名的 « Guide to Ground » 一文中,Kit Fine 将事实间的「in virtue of」(以下更自然地翻译为“是因为”)关系分为三类。举例说明:
1. 「这颗球又红又圆」是因为「它是红的」以及「它是圆的」。
2. 「某个物体在加速」是因为「一个非零的力作用在了它身上」。
3. 「他的行为是错的」是因为「他做这件事的目的就是要伤人」。
它们的区别体现在每句话的下述推论中:
1. 如果「这颗球是红的」而且「它是圆的」,那么「它又红又圆」必然成立。
2. 如果「一个非零的力作用在了某个物体上」,那么「它在加速」必然成立。
3. 如果「他做这件事的目的就是要伤人」,那么「他的行为是错的」必然成立。
每个「必然」都对应着不同类型、不同强度的模态算子。第一句话体现的是形而上的必然(metaphysical necessity),第二句话体现的是自然的必然(natural necessity),第三句话则是规范的必然(normative necessity)。
而如果我们把逻辑上的「in virtue of」关系与因果的「in virtue of」关系套到上述分类中,不难看到它们一定是两种不同的东西。逻辑的「in virtue of」涉及形而上的必然,甚至是更强的真势必然(alethic necessity);因果的「in virtue of」至多涉及自然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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