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条派生的命令形式是:“你要这样行动,就像你行动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一样。”这条命令与它由之所派生的绝对命令只有一点不同,这就是“普遍法则”变成了“普遍的自然法则”。为什么要强调“自然”法则?显然是为了普通理性能够具体理解;但由于这里不是指真正的自然法则,而只是“好像”自然法则,所以只是借用了自然法则的“形式”,因而还是从道德的形而上学层次来说明的,而不再是通俗的道德哲学了。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也谈到过,实践理性的对象(善与恶)不可能像认识对象那样有自己的“图型”(Schema),但却可以有自己的“模型”(Typus),“所以,也要把感官世界的自然用作一个理知自然的模型,只要我们不将直观和依赖于直观的东西转移到理知自然上去,而只是把这个一般的合法则性形式(其概念甚至发生在最普通的理性运用中,但仅仅只是为了理性的纯粹实践运用这个意图才能够先天确定地被认识)与理知自然相联系。”所以下面所列举的四个例子就具有纯粹义务的“模型”的含义,康德将这四个例子按照“道德形而上学”的层次重新整理为:对自己的完全的义务,对他人的完全的义务,对自己的不完全的义务,对他人的不完全的义务。所谓“完全的义务”就是绝对没有例外的义务,例如:1.不要自杀;2.不要骗人。所谓“不完全的义务”则允许有例外,例如:3.要发展自己的才能;4.要帮助别人。显然,这里前两条相当于我们前面所提到的“消极的义务”,后两条则相当于前面的“积极的义务”;但前面是按先客观(他人)、后主观(自己)排列,而这里是按先主观(自己)后客观(他人)排列。因为在“通俗的道德哲学”中人们首先注意的是对他人的义务,而在“道德形而上学”中更重视的是人们对自己的义务。此外,完全的义务是违背了它就会陷入完全的自相矛盾和自我取消的,如自杀一旦普遍化就没有人再可以自杀了,骗人一旦普遍化也就没有人再相信任何人、因而也骗不成人了,因此这种义务更像是一种客观的“自然法则”;违背不完全的义务则不一定自我取消,如设想一个懒汉的世界和一个绝对冷漠的世界都是可能的,但没有人能够真的“愿意”生活在这样一个世界中,他不遵守义务只不过是希望自己一个人“例外”而已。所以这只是类似于一种主观心理上的“自然法则”,违背了它只会导致自己意愿中(而非客观上)的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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