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康德总结道:“上述三种表现道德原则的方式根本说来却只不过是同一个法则的多种公式,它们每一个把另外两个结合在自身之中。然而它们之中毕竟有一种差别,这种差别与其说是客观实践上的,不如说是主观的,即为的是使理性的理念(按照某种类比)更接近直观、并由此更接近情感。”接着康德就从已经达到的道德形而上学层次对这三种命令形式以排列对照的方式作了一种形而上学的再次(第二轮)阐明。他表明,一切准则都具有一个普遍形式、一个目的质料和一个包括形式和质料在内的完备规定,所以才有上述三种道德命令的公式,它们依次经过了意志形式的单一性、多数性和全体性。如果我们想在道德评判中总是按照严格的方法行事并以定言命令的普遍公式为基础,那我们只须遵行绝对命令的经典表达方式(即“要按照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法则的那条准则去行动”)就行了;但如果我们同时还想获得理解这条道德法则的“入口”,“那么引导同一个行为经过上述三个概念,并由此而使它尽可能多地贴近于直观,这是很有用的。”这就是对这三条派生的命令形式的第二轮阐明,它摆脱一切例子而突出了三条原则的形而上学实质。
接下来就是第三轮阐明,即通过第三条原则(意志自律)来从头引导全部三条原则。如把第一条派生的命令形式归结为“一个绝对善良意志的公式”,把第二条派生的命令形式中的“目的”归结为“不是一个起作用的目的,而是一个独立的目的……它只能是一切可能的目的本身的主体,因为这主体同时就是一个可能的绝对善良的意志的主体”。至于第三条派生的命令形式,也就是第三条原则自身,在这一轮阐明中也被引向了自然王国和目的王国的“悖论”(Paradoxon),表明正由于人性中的这一对立,人必须努力克服自然王国的干扰,自律才成为了人的一种“义务”并获得了令人敬重的尊严。
本章最后的几段文字列了三个小标题:“作为道德最高原则的意志自律”、“作为道德的一切不真的原则之根源的意志他律”、“由他律所假定的基本概念而来的一切可能的道德原则之划分”。第一个小标题表明意志自律作为道德的最高原则是个先天综合命题,其可能性必须到下一章即纯粹实践理性批判中去解决,在本章中则满足于通过分析道德概念而把它揭示出来。第二个小标题表明凡是不从意志自律出发而从意志的他律出发的行为都无道德价值。第三个小标题则展示了经验派的幸福主义和理性派的完善主义在道德问题上所表现的二律背反,指出他们都是以他律为基础,因而是违背道德的。但经分析而找到的这个意志自律既然是一个综合命题,它如何可能的问题就必须通过对纯粹实践理性本身的批判才能说明,这就过渡到下一章。
三、 实践理性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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