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宗教中的善与恶的来源是神学的重要话题,而基督教作为一元论的宗教,其神学解释应回应伊比鸠鲁悖论。对此,奥古斯丁将人的罪归结于人的自由意志。他对于自由意志的阐释虽然回答了罪恶的来源,但与其在关于上帝恩典的预定论思想间存在一定的冲突。本文将论述奥古斯丁对于恶的起源与自由意志的解释,以及相延申的人要如何获得救赎的论述及可能存在的矛盾。
一、罪的来源——人的自由意志
罪恶的根源问题一直是神学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早期,奥古斯丁信奉摩尼教,该教是二元论的宗教,认为存在着光明神与黑暗神的不断斗争,人们所犯的罪是由于受到黑暗神的攻击,是被动的、遭受的罪。依此学说,人作恶并不用为其负责任。奥古斯丁背弃了这种认为“恶具有实体性”的说法。在他的著作中,可以体现出新柏拉图主义的思想,即“恶是善的缺乏”亦或者“恶是实体的缺乏”。他后来转入基督教,基督教作为一元论的宗教,以原罪说为基础,必然要回答罪的来源问题,即伊比鸠鲁悖论。
伊比鸠鲁对善一元本体论的宗教提出了问题:如果是上帝想阻止“恶”而阻止不了,那么上帝就是无能的;如果是上帝能阻止“恶”而不愿阻止,那么上帝就是坏的;如果是上帝既不想阻止也阻止不了“恶”,那么上帝就是既无能又坏;如果是上帝既想阻止又能阻止“恶”,那为什么我们的世界充满了“恶”呢?全知、全能、全善的上帝与其创造的世界包含邪恶这两点很难共存。
对此,奥古斯丁以自由意志解释了不义存在的理由。奥古斯丁认为,上帝在创造人的时候,赋予人以自由意志,由于人拥有了自由意志,从而拥有了选择去为善和为恶的能力,错误地使用自由意志,使人类的祖先亚当铸就了原罪。在奥古斯丁早期的理论中,自由意志是上帝赋予人类的能力,且当人们错误地使用自由意志时,会受到上帝的惩罚,由这两者可见,自由意志使其追问的罪责归结于人类自身。且由于增添了对罪恶的追责这一环节,因而无损上帝的全知与全能。
既然自由意志可能会使人作恶,上帝为什么要让人拥有自由意志呢?这是否说明上帝并非全善的?奥古斯丁对此的解释是,自由意志使人获得了正当生活的可能。一只蜜蜂采蜜,并不能说明其勤劳;一头牛闯入了一户人家的花园,并不意味着这只牛犯了罪。这些动物是仅仅受本能支配的,因而其既无罪恶,也无正当可言。人之所以有别于其他动物,正是因为其拥有自由意志,拥有选择为善和为恶的能力,因此才有罪恶和正当的可能性。
二、自由意志与恩典和救赎
奥古斯丁在《论自由主义》中写道,“意志得幸福之赏或得不幸之罚乃是依据它的功德”,“每人选择去跟从信奉哪一类,全在于意志。”如果人自己的行为与功德能够决定自己是否得救,那么上帝的恩典是否是由人的行为所决定的呢?贝拉基主义对此作出了论述,他从自由意志出发,得出了反对“原罪”和“恩典”的结论。
贝拉基认为,亚当一个人的罪不应该成为全人类的罪,亚当的自由意志有别于他的子孙的自由意志,因而拥有自由意志的人不必为错误地使用自由意志的祖先承担罪责,用一个人的罪过惩罚全人类是不公正的,这样的说法否认了原罪说。同时,罪恶既然是自由意志导致的,罪的解除也应当仰赖于其个人的自由意志。个人得救的关键在于他自己的道德努力。
承认人类的自由意志意味着否定上帝的全能,并削弱上帝的最终恩赐,如果人获得救赎源自于他自身的努力,那么耶稣在十字架上的牺牲就不再有救赎世人之罪的意义。如果人们凭借善行和圣礼就可以实现自我救赎,那么道成肉身就变得无足轻重了,对上帝恩典的谦卑将让位于对自我努力的骄傲。贝拉基主义的自由意志论从根本上颠覆了基督教的“原罪说”和“救赎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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