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康德的先验哲学对公理化方法的运用
如上所言,康德的“先天知识”、“先验知识”概念主要是受到了几何学的公理化方法的启发,康德由此建立了“先验哲学”。康德之所以要突出“先验性”,是因为“先验性”是他的哲学特征,而这个特征恰好来自他对公理化方法的运用。
我们在前面概括说明了公理化方法的四个性质和三个要求,那么它们如何体现在康德的先验哲学中呢?
先说《纯粹理性批判》的“先验感性论”。“先验感性论”要阐明的是:只有通过人的感性认识能力即接受能力所先天具有的直观形式(空间和时间),整理由自在之物刺激感官而产生的感觉材料,才能获得确定的感性认识。感性认识的结果是直观知识。康德把感性直观分为先天的感性直观和后天的感性直观。后天的感性直观与对象(自在之物)的刺激有关,即与经验即后天的东西有关,这是无法进行先天研究的,不属于先验哲学的范围。所以,康德只研究先天的感性直观。先天的感性直观就是感性直观的“纯粹形式”,这体现了公理化方法的“形式性”特征。康德认为,这样的“纯粹形式”只有“空间”和“时间”两种。这就是“先验感性论”只论述空间和时间的由来。
“空间”和“时间”这两种形式是“自明的”,即具有公理的“自明性”特征。因为我们无法证明人类何以具有这两种感性形式,相反我们只有以这两种形式为前提,才能去感知事物(注:比如,幼儿不知道“空间”概念,但他(她)有“空间感”。如果一个玩具在离他(她)一米远的地方,他(她)会爬过去拿,因为他(她)知道玩具不在他(她)的心中,而是在他(她)之外的空间中。)。康德在“先验感性论”中对空间和时间给予了“形而上学的阐明”,这包括四条:空间和时间不是来自经验的概念,空间和时间是先天表象,空间和时间不是普遍概念而是“先天表象”,空间和时间被表象为一个无限给予的量。这四条“阐明”类似于几何学中的“定义”和“公理”,所以“空间”和“时间”不是从其他概念推演出来的东西,而是首先设定的“自明的”概念。
空间和时间的形式也是人类“约定的”,即具有“约定性”,它们具有人类的主观性或属人性,我们无法断定其他动物甚至灵长类动物也有空间和时间这两种形式。康德说:“我们就只有从人的立场才能谈到空间、广延的存在物等等。如果我们脱离了唯一能使我们只要有可能为对象所刺激就能获得外部直观的那个主观条件,那么空间表象就失去了任何意义。”(注: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31页。)这一段话讲的是“空间”,但对“时间”也适用,即:我们只有从人的立场才能谈到时间、心灵的存在物。笔者把康德的这一观点理解为“空间和时间的人类约定性”。
由于空间和时间是纯形式的、自明的、人类约定的,它们就是普遍有效的,即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这种“普遍性和必然性”分两层来说:一是空间和时间的形式对所有(正常)人类个体都有效;二是空间和时间对所有现象都有效,是普遍的和必然的(没有例外)。因为,物理现象只有在空间中呈现出来,心灵现象只有在时间中呈现出来,人才能感知到。
空间和时间既是我们认识的先天的形式条件,也是将对象划分为现象(认识对象)和自在之物(非认识对象)的标准。
接下来,我们来讨论“先验逻辑”中的“先验分析论”(注:公理化方法是认识体系的建构方法。《纯粹理性批判》中的“先验辩证论”的内容是批判,不是建构,所以公理化方法在这里不适用。)。“先验分析论”分为“概念分析论”和“原理分析论”。限于篇幅,我们只讨论“概念分析论”。
我们知道,康德的“概念分析论”就是“范畴论”。范畴有四组十二个(对),它们具有公理的“形式性”,即它们只涉及认识的形式,而不涉及具体的认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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