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塞尔指出,一种范畴形式,就其必然诉诸一种以其为形式的基底而言,它就是非独立的。什么是范畴形式呢?在胡塞尔那里,“析取关系”、“合取关系”、“实体与属性的关系”、“同一 关系"、“差别关系"、“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因果关系”、“数”、“类”、“群”等等,都属于范畴形式。什么是范畴形式的基底呢?让我们举例说明。相对于“A高于 B”的范畴形式而言,“这座山峰高于那座山峰”,“这幢楼高于那幢楼”等等,是其基底。胡塞尔认为,离开了具体对象间的“高于”关系,就不能理解抽象的范畴形式的“高于”关系。范畴形式不是独立于其基底的。当然,胡塞尔也不否认,“这幢楼高于那幢楼”的认知内容与我们当下特定的意向活动有关;不然,在这两幢楼之间的诸多关系中,我们不会把关注点放在“高于”的关系上去,从而形成“这幢楼高于那幢楼”的一个判断。由于意向性的作用,范畴形式与普通的对象(例 如、这幢楼、那幢楼)相结合,形成范畴对象。在这一意义上,范畴对象也不是独立于“范畴形式”的。这种互相的关涉关系就是胡塞尔所说的,“基底与形式是互相关涉的,而且'没有对方'就不可想象。”
既然一切范畴形式不独立于其基底,所以从广义上说,纯逻辑形式是非独立的。纯逻辑形式包括范畴形式。具有范畴形式的命题所指称的对象称为范畴形式对象。范畴形式对象相对于其基底而言是非独立的。例如,在刚才的例子中, 范畴形式对象“这幢楼高于那幢楼”不独立于这幢楼、那幢楼这两个普通对象。 “这只苹果是红的”这一以“实体一属性”为范畴形式的对象是不独立于“这只苹果”这一普通对象和“红”这种属性的。相对于而言,也可以把具有范畴形式的句子中的“普通对象”和“红”之类的属性称为“对象质料”(Gegenstandsmaterien)。 因此,范畴形式对象相对于一切对象质料而言是非独立的。
我们容易理解,“属”与“种”不可能是互相独立的。“属”离开“种”,不成其为 “属”;反之,“种”离开“属”也不成其为“种”。现在的问题是作为最低种差的“诸本质的单个体”是否独立?胡塞尔从两个方面考虑这个问题:
一方面“诸本质的单个体”与各个层级上的属的本质规定性有关;
另一方面“诸本质的单个体”与 “最终基底”有关,在实质本体论中与“实质性的最终基底”有关。
就“诸本质的单个体”与各个层级上的属的本质规定性有关而言,它们是非独立的。举例来说,“红的各种色调”是“红”的本质的“诸本质的单个体”。“红的各种色调”与“红”的“感性性质”相关联,与“展延”相关联,并且还与“增强度”相关联。这就是说,红的本质单个体是要与“感性性质”、“展延”、“增强度”等其他 的本质规定性合在一起才能为其本质统一性奠定基础。在这个意义上,它是非独立的。
就实质本体论中的“诸本质的单个体”与其相关的“最终基底”而论,可以看到这些本质规定性包含在、统一在每一本质单个体之中,或者说包含在、统一在其相关的最终基底中。一个作为本质单个体的“确定的红”在本身之中包含了 “感性性质”、“展延”、“增强度”等这些本质规定性。“诸本质的单个体”在此起着基底的作用,一切较为普遍的本质规定性有赖于对其所包含的本质规定性的抽象,它们是本质直观的基础;在本质直观的程序中,它们作为基底性的“例子”发挥作用。在此意义上,它们具有独立性。
整理一下胡塞尔的思路:
首先,胡塞尔确认范畴形式与其基底互相关涉,因而即使在这种相互关涉的意义上也不能说范畴形式是独立的
其次, 胡塞尔引入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体之间的关系,指出抽象项不独立于具体项, 一般项不独立于个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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