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属和种表示的这些本质关系(不是类的,也即不是集合的关系)意味着,在较特殊的本质中直接地或间接地包含着较一般的本质——即在一种在本质直观中把握其特性的确定的意义上。正因如此,许多研究者把一种本质的属或种对其本质特殊体的关系,包括进"部分"对''整体”的关系中。 于是“整体和部分”表达了 “包含者与被包含者”的最广的概念,其中的本质的种关系即是一种特殊项。因此本质的单个体也包含着在它之上存在的一 切一般项,而这些一般项也逐级地“一个存在于另一个之中”,较高项永远在较低项之中。
但需要注意,胡塞尔是从本质直观的意义上谈这种关系的,并注意区分实质本体论和形式本体论在基底问题上的区别。胡塞尔认为,实质本体论中的最终基底是“此处这个”(to de ti),形式本体论中的基底是各种形式系统中的最基本的概念,如在算术中是1、2、3等基数。胡塞尔指出,实质本体论中的基底范畴具有“充分的"(vollen)、“实质的”(sachhaltigen)内容,而在形式本体论中的基底的内容则是“空"的,因为它们只是“空”的形式。从句法的角度看,前者具有“充分的、实质的句法对象”,后者的句法对象是“空的某物(Etwas)的诸变项 (Abwandlungen)”。
通过例子解说胡塞尔的思路:
让我们先看实质本体论中的一个句式,如:“()是人”。在这个句式中,“中国人”、“德国人”、“黄种人”、 “白种人”不是其基底范畴的对象,而“张三"、“李四”、“金岳霖”、“胡塞尔"等才是其基底范畴的对象,“张三”、“李四”、“金岳霖”、“胡塞尔”要比“中国人”、“德国人”、“黄种人"、“白种人"在内容上更丰富,是该句法中最具体、最特殊的对象。
让我们再看形式本体论中的一个句式,如:“()是数”。在这个句式中,“基数”、“分数”、“复数"不是其句法的基底范畴的对象,而“1”、“2”、“3”等才是其句法的基底范畴的对象。“1"、“2”、“3”等是基数这个“空的某物(Etwas)的诸变项 (Abwandlungen)”。“3”与“张三”相比,在内容上是“空”的,因为“3”只是一个空的形式。在“()是数”这个句式中,基数是其等级序列中最下层的类,基数这个类绝不是“空的"或“贫乏的",因为它包含1、2、3等众多成员。
胡塞尔指出,在形式本体论中的“基底范畴”是由“作为普遍科学的纯粹逻辑”的形式系统所规定的。具体地说,形式逻辑、算术、几何学都有各自的基底范畴。事态(Sachverhalt)表示对象与对象或对象与范畴之间的关系,事态的组成部分必然包含对象。一旦一个形式系统中的基底范畴被确定了,当该基底范畴用于一个句子中的时候,其范畴对象和由范畴对象组成的事态也就被确定了。 在形式系统中的基底范畴的类不是“空的或贫乏的”,它们包含其所规定的范畴对象。有关这个问题,胡塞尔写道:
我们再进而注意“充分的"、“实质的"基底与空的基底之间的区别。前者带有相应“充分的"、“实质的''句法对象;后者带有由其构成的句法对象, 即带有空的某物(Etwas)的诸变项(Abwandlungen)。后者的类(Klasse)本身绝不是空的或贫乏的;这也就是说,这个类被规定为属于作为普遍科学的纯粹逻辑的组成部分的全体事态,并包括它们由以构成的一切范畴对象。 因此,由一些三段论的或算术的公理或定理表示的每一个事态,每一种推论形式,每一个基数,每一复合数,每一纯分析中的函数,以及每一个有准确定 义的欧几里德的和非欧几里德的流形(Mannigfaltigkeit)均属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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