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者已经拒绝了第一人称视角的认知重要性(见Bogardus 2013b和Rattan 2014)。虽然第一人称视角是不可避免的,但它也不是绝对正确的。此外,从第一人称的角度来看,有理由进行信念调解。这是我的证据,支持我的对话者是我的同级,以及我关于她所相信的东西的证据,这些都需要信念改变。因此,调解可以从第一人称的角度来看。一个人在处理分歧时不需要,也确实不能放弃自己的观点。还有人担心这种对自信的强调会带来什么后果。如果在同级分歧的情况下,自信是相关的,那么很难看出在新手和专家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自信是不相关的。然而,大多数人认为,当新手得知专家不同意时,如果不是完全推迟的话,他应该做一些信念改变。因此,在所有分歧的情况下,自信并不是最终的决定性因素。
5.2.3正确理由观点
坚定观点的最后一个动机是,在同级分歧的情况下,重新评估证据支撑关系。这对在这里对区分两种证据会有帮助。
一阶证据:P的一阶证据是直接属于P的证据。
高阶证据:P的高阶证据是关于P的证据。
所以,宇宙论论证,目的论论证,以及恶的问题都是关于上帝存在的一阶证据,而一个称职的评价者在这些证据的平衡中发现支持上帝存在的证据是上帝存在的一个高级证据。一个称职的证据评价者评估了支持一个命题的证据体,这就是证据,这个证据体实际上支持这个命题。
在同级分歧的情况下,一阶证据是直接与争议命题相关的证据,而同级对争议命题的每个意见都是高阶证据(即一阶证据支持各自态度的证据)。
正确理由观点是对同级分歧的坚定观点,它强调在同级分歧中共享的一阶证据的作用。根据Kelly(2005),我们可以将同级分歧的发现表现如下:
在t处,我的证据主体包括E (P的原始一级证据)。
在t '处,我发现了同级分歧,我的证据包括如下:
(i)E (P的原始一级证据)
(ii)基于E,我有能力相信P。
(iii)我的同级是有能胜任的,基于E相信非p。
根据正确理由观点,两个更高阶的证据(ii)和(iii)被给予同等的权重。在同等权衡(ii)和(iii)之后,它们抵消了我在t’上的全部证据。然而,随着(ii)和(iii)的中立,我剩下(i),并有理由相信(i)所支持的。正确理由观指出,我相信t的理由和我相信t '的理由完全相同。在这两种情况下,我应该相信的完全是E支持什么,所以在同级分歧的情况下,重要的是一级证据支持什么。如果我相信,根据我在t的证据,那么学习同级分歧,不会改变我对P在t处的看法。在正确回应了我在t的理由后,我对P的态度在认知上并没有改变。
人们对正确理由观点的这一论证有多种回应。Kelly(2010)后来拒绝了这一论点,声称当一个人有更大比例的证据支持悬置判断时,就需要进行一些调解。由于高阶的证据要求悬置对争议命题的判断,即使最初的一阶证据仍然对什么态度是正当的起着重要作用,也会出现一种和解的推动。其他人则反驳了Kelly对此案的最初描述(见Matheson 2009)。如果我在t时的证据不仅包括一阶证据,还包括关于我的高阶证据(ii),那么即使在t '时获得的新高阶证据(iii)抵消了(ii),这仍然需要从t到t '之间进行某种信念调和。另外,(ii)和(iii)可以看到一起呼吁悬置判断是否E支持P。一些人认为正当的(justified)判断是否悬置你的证据支持P,总证据支持一个悬置对P的判断(见Feldman 2006 and Matheson 2015a)。见Lasonen-Aarnio 2014,了解高阶证据影响的另一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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