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等权重观点”和其他观点矛盾调解的观点的一个突出的反对意见是,这个观点是自我挫败。关于这一反对意见的表达,见Elga 2010, Frances 2010, O’Connor 1999, Plantinga 2000a and 2000b, Taliaferro 2009, Weatherson 2014, and Weintraub 2013。关于回应,见 Bogardus 2009, Christensen 2009, Elga 2010, Graves 2013, Kornblith 2013, Littlejohn 2013, Matheson 2015b, and Pittard 2015。简而言之,对于分歧本身的认识意义存在分歧,所以任何在发现分歧时呼吁和解的观点,都有可能被拒绝。例如,等权重观的捍卫者可能会意识到,有足够多的人在不同意见的认识论上处于适当的认识论地位,但他们却否认等权重观是正确的。按照“等权重观点”的规定,这个辩护人将需要放弃这个观点,甚至可能接受竞争对手的观点。基于这些原因,Plantinga (2000a)声称这些观点是“自我指涉地不一致”(522),Elga(2010)声称这些观点是“不自洽的”和“自我破坏的”(179)。这种担忧似乎适用于等权重观、辩护主义观和整体证据观。由于这三种意见至少在某些案件中规定调解,所以它们都(至少在原则上)服从这一结果。
这些调和观点的捍卫者以多种方式作出了回应。首先,一些人强调,这些观点自我挫败的方式,并不能证明这些观点是错误的,或者不能证明这些观点是正确的。“没有一个正确的句子超过5个单词”也可以说是自我挫败,但这是一种不同的挫败。在最坏的情况下,调和观点的后果是,在某些偶然情况下,这些意见不能被合理地相信,但这种不能被合理地相信并不表明它们是错误的。此外,对不同观点的认识论意义的怀疑态度似乎很符合这些观点的精神(下文将详细介绍)。
另一种淡化这种结果的方法是将其与其他具有相同结果的原则进行比较。按照这些思路,Christensen给出了以下几点:
最小谦卑。如果我有随意思考P十分钟,并决定它是正确的,然后发现有1000人,他们中的大多数更聪明、更比我熟悉相关证据和论证,对P,长期而艰苦的思考和独立但一致决定,P是假的,我没有理由相信P,事实上,我有理由不相信P(2009, 763)。
最小谦逊原则是相当合理的,但在某些偶然的情况下,它也需要自己的拒绝。如果这样的结果是站不住脚的,那么它将要求拒绝那些原则之外的等权重观点,辩护主义观点,和整体证据观点。
最后的回应是,这些关于分歧的原则本身就不属于和解的规定。因此,正确理解,这些原则要求对一般的分歧进行调解,但规定对分歧的分歧保持坚定。因此,按照这种观点,真正的原则并不是自我挫败的。一些哲学家支持这种对自我挫败担忧的回应。Bogardus(2009)认为,我们可以“仅仅看到”和解原则是真实的,这阻止了它们自我破坏。Elga(2010)认为,适当地理解的和解性观点是自我豁免的,因为基本原则必须对其自身的正确性保持独断。Pittard(2015)认为,对和解主义保持坚决态度并不比对和解主义保持和解态度更不恭敬。这里的理由是,调和一个人的调和原则将是尊重一个人的信仰或信任,但坚定一个人的推理。所以,一旦我们理解了信念/信任和推理的不同水平,对于不同的重要性的不同的回应都需要在一个水平上坚定。Pittard认为,这使得坚持和解主义不成问题。
虽然这样的回应会避免自我挫败的指控,但一些人认为这是武断的(见Pittard 2015, Blessenohl 2015)。
5.5.2正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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