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各种各样的定义 ▹
1.1实质(real)定义和名义定义 ▹
1.2词典定义 ▹
1.3规定性定义 ▹
1.4描述性定义 ▹
1.5说明性定义 ▹
1.6直指性定义 ▹
1.7一个评述(remark) ▹
2.定义的逻辑 ▹
2.1两个标准 ▹
2.2传统解释的基础 ▹
2.3守恒性和排除性 ▹
2.4正规形式的定义 ▹
2.5条件定义 ▹
2.6隐式定义 ▹
2.7恶性循环原则 ▹
2.8循环定义 ▹
原文链接:Definitions(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翻译正文:
自古以来,定义就引起了哲学家们的兴趣,柏拉图早期的对话描绘了苏格拉底对定义提出的质疑(例如,在《游叙弗伦篇》中,“虔诚是什么?”)——这些问题看起来既深奥又难以捉摸。安瑟尔谟关于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的关键步骤是“上帝”的定义,以及笛卡尔在他的《第五个沉思》中对这个论点的看法。最近,弗雷格-罗素对数的定义和塔斯基(Tarski)对真理的定义对当代广泛的哲学争论产生了影响。在所有这些案例中——以及许多其他案例中——不仅对具体的定义进行了争论,而且对定义的性质和要求也进行了争论。其中一些争论可以通过作出必要的区分来解决,因为定义并非都是一种:定义具有各种功能,其一般性质因功能而异。然而,其他一些争论并不是那么容易解决的,因为它们涉及有争议的哲学思想,如本质、概念和意义。
1. 各种各样的定义
通常的论述把几种不同类型的事物作为可能的定义对象,把几种活动作为定义一个事物。举几个例子,我们谈到一个委员会定义两个国家之间的界限;;谈到最高法院通过其裁决定义“人”和“公民”;谈到一个化学家发现了黄金的定义,谈到词典编纂者发现了“酷”的定义;谈到一场辩论的参与者定义了争论的焦点; 谈到一个数学家定义了“群”。不同类型的事物在这里是定义的对象:边界、法律地位、实体、词、命题和抽象类型。此外,不同的定义并不都有相同的目标:边界委员会的目标可能是实现精确性;最高法院的目标是公平性;化学家和词典编纂者的目标是精确性;辩论者的目标是清晰性;数学家的目标是多产性。因此,判断定义所依据的标准可能因案例而异。不同的定义也许可以归入亚里士多德的方案,即定义给出了事物的本质。但这只是突出了一个事实,即“给予事物的本质”并不是一种单一的活动。
在哲学中,几种不同的定义也经常出现,而且定义可以服务于各种不同的功能(例如,提高精确度和清晰度)。但是,在哲学中,定义也被用来发挥非常独特的作用:解决认识论问题。例如,数学真理的认识论地位提出了一个问题。康德认为这些真理是先天综合的,为了说明它们的地位,他提出了一种空间和时间的理论,即空间和时间分别作为外在和内在感官的形式。弗雷格和罗素试图通过论证算术真理是分析性的来破坏康德的理论。更准确地说,他们试图从算术概念的定义中,仅仅使用逻辑定律来构造算术原理的推导。要使弗雷格-罗素计划成功,所使用的定义必须具有特殊的性质。它们必须具有概念性的或者解释性的意义;它们不能是综合性的。正是这种定义在过去一个多世纪里引起了人们最大的兴趣和争议。这种定义将是我们首要关注的。让我们首先标出一些初步但重要的区别。
1.1实质(real)定义和名义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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