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基督宗教提倡的是一个创造论的世界观,天主创造万物。而中世纪哲学家圣多玛斯阿奎那则通过亚里士多德哲学,特别是“潜能”与“实现”的关系来为中世纪的封建结构建立理论基础。而神学,则成为了中世纪封建社会的“礼”,就好像先秦的“周礼”一样,维护了整个农业社会的稳定。
在这个封建结构中,每个阶层都有自身的善和目的。比如农民生产粮食,贵族保护国家,神职人员为国家建立礼法体系。每个阶层在这个封建结构中彼此和谐运作,一同达到整个宇宙的善和目的,便是正义。每个人出生在各自的阶层中,这被诠释成来自天主的恩典。每个人都有一个成圣的总目标,但是每个人在各自阶层中成圣的方法是不同的,取决于各自的工作(呼召),以及信仰的纯全,道德的完善。最终,整个社会的所有个体都服务于宇宙城邦有机体的“公共德性”的善。这种公共的善并非每个个体的善的集合,它不是私人的,而是按照自然本身协调,并且优先于每个个体自身的善和自身的需求。换言之,这种政治共同体并非起源于每个个体个人利益的需求(不同于后面我要讲的霍布斯的社会契约理论),而是起源于政治有机体的一致性,即“存在完善性等级”的宇宙观。
中世纪的“自然法”
同样,对于伦理学也是一样,因为实在论哲学家相信,万物都是被天主创造的,而当一个创造者创造事物的时候,就好像一个工匠创造一个雕像的时候,在他的思维内总有一个这个雕像最完美的抽象理型形式作为原型,而通过这个原型,工匠用物质的材料在现实里制造一个有形的雕像。但这个雕像往往不如工匠心中那个抽象原型那么完美。而这个柏拉图的理论被运用在天主教的创造论中,特别是自然哲学中,便成为了以下这种样子。(《神学大全》44题,3)
1,天主的理智中具有每个个别事物的原型,被看作每个事物的完美和善的形式,先于个别事物之先,作为共相。2,每个个别事物自身的发展和目的,取决于天主理智中的那个完美的原型。比如一颗苹果种子,当发展成为一棵完善的苹果树的时候,它就完成了天主给他预先设定的目的。3,每个事物都有自身的目的和各自预设的发展过程。4,就这样,一个整全的环形结构就被建立起来了。即,共相先于个别事物,为个别事物设定了各自的发展目标。共相又寓于事物之中,作为事物的规定性形式。而最终个别事物发展成各自完善的样式的时候,它便完成了自身被设定的目的,而被称为善的事物。5,当我们人类观察这些事物的发展过程,我们从中发现了一个被天主的理智预设的自然规律,万物各自的发展过程和目标,而我们将其称为自然法(natural law)。简单来说,自然法就是天主理智内,一切事物完美形式的集合,万物发展的标准蓝图和目的。这种自然法看起来是稳定并且善意的,当时的哲学家和神学家都对未来世界保持乐观的态度,一旦中世纪实在论哲学家发现了天主理智的自然法,他们便可以建立一种基于自然法的伦理学。这被称为实在论伦理学。因为他们认为,天主(作为创造万物的工匠)理智中万物的原型和目的都是客观实在的(因为他们就是永恒天主的理智,天主是一,那么他们也就是一),天主通过事物的原型和发展的目的,以自然为中介,设定了“什么是合理的运作”“什么是不合理的,不道德的运作”。我们打个比方,中世纪哲学家认为“同性恋”是一种不道德的错误。这是为什么呢?这是因为,事物“是什么”(本质)取决于它的目的,而这个目的是被创造者设定的。天主为不同性别创造了不同的生殖器官。并且通过自然法预设的生殖器官的目的性,为它们分配了彼此的功能。而生殖器官的根本目的是生殖,因此只有男女在一起才能完成生殖的目的性,而男男则不能实现生殖的目的性。而实现目的性才是善,那么滥用生殖器官的功能,让其不能完成其预先规定的目的就是恶和不道德。通过这个例子,我们能够发现,自然法规定了事物的目的,而这个目的是天主理智内创造万物之前所思考的永恒的共相所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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