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举一个较为详细的例子。人们说:如果人们把温度感觉的各个质性看作是客观存在的,就会产生矛盾,而要想设定,客观温度存在于一个物体的空间广延(部分运动)中(而非例如只是通过空间广延而被测量),人们就要穿过这个矛盾。因为,人们说,在质性领域中,a=b,b=c并且a〈c,这是自相矛盾的,而如果我将感觉质性设定为客观的,那么情况便正与此相符。因此质性只可能属于感觉。但实际上这个矛盾只会提供将质性及其连续的强度增长与对质性的感觉区分开来的理由,但永远不会提供将质性客观化的理由。其次,对于广延来说,在它未被主观化的情况下,同一个矛盾也成立;在这里,广延与削减和增长也区别于对它们的把握。再次,在温度感觉之间也不存在矛盾,只有当感觉作为对某个不断生长的客观之物的单义象征而被看作是客观温度时,矛盾才会产生。甚至感觉质性自身也构成一个连续的序列;只有当它们被看作是某个客观存在者的象征,而这个存在者在其状态中不断变化,但同时又作为一个具有不断变化内容的客观温度之特性的固定事物而被预设,只有这时,这些感觉质性才会是跳越性的和分立性的。最后还存在着现象的区别:“我觉得热”,“我感到冷”,以及“这里热或冷”等等;温度感觉与客观温度在现象学上是有区别的。甚至比这更多:在客观的较热和较冷与广延的增长与减少之间的联系不是归纳性的、以观察和测量为基础的确定,而是这种确定的前设,它已经在“较热和广延较大”、“较冷和广延较小”的递增关系中,即在这个“实事状态”的关系中被给予了——这种被给予不依赖于一个具有特定体积的物体的被给予或被预设。正如任何一个多彩颜色的质性实事状态,例如一个蓝、黄,在广延本身减少的情况下会缩小直至完全黯淡消失,并且随一个面积的增亮(Hellersein),这个面积的增大(Grössersein)也随之被给予——也正如所有较大的东西本来是作为较重的东西被给予,较小的东西作为较轻的东西被给予——,与此相同,在现象学上广延的增长是与“更热”的增长相连结的。正因为此,一个客观较小的、具有与一个较大物体相同温度的物体会显得比这个较大的物体更热,与此完全相同,一个客观较大的物体要显得比一个具有相同重量的较小物体更轻。特征感觉与温度感觉不是这些现象和递增关系的基础,相反,它们的变更恰恰依赖于这些现象。因此,促使我们选择广延为温度之标准的东西,既不是对物体和测量的观察,也不像马赫所以为的那样是纯粹的约定。
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任何将矛盾方法运用于颜色的做法。只有当我们将颜色预设为对固定事物特征的相同性、相似性、相异性的单义象征(再现功能)时,才会导致矛盾——也就是说,当我们预设了我们想要通过矛盾方法加以证明的东西时。而认为两个个体永远不可能明见地听到同一个声音,看到同一个颜色,或认为一个个体不可能明见地回忆一个他在五分钟前听到的声音,这样一种主张也是无根据的。我们在进行力学还原时恰恰预设了这种可能性,这种还原向我们做了最高的保证:声音和颜色的象征功能对于同一个固定事物来说是同一的。即使是诸如色盲的概念和确定也不是对我们的命题的指责,而是预设了严格的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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