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切意义上的认识与自然世界观的认识这一方面,以及它与哲学(它很少受到充分的观察)另一方面的本质区别也正在于此。哲学认识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非象征性的认识。哲学追寻一个本身就是如其所是的存在,而不是那个作为单纯的充实因素而对于分配给它的象征所展示出来的存在。因而哲学在实事上既不能预设自然语言及其概念划分的现存,更不能为其研究预设某个人造符号系统的现存。哲学的对象不是可讨论的世界,即不是一个个已担负起如下责任的世界:关于这个世界,必定有一种单义的理解是可能的,必定存在着在一个或多个个体的多个行为中进行的对此世界内涵的单义规定;哲学的对象也不是在获得一个“普遍有效的”可认识性的目标之后并根据这个目标的获得而已经被选择和被划分的世界内容——哲学的对象是被给予之物本身,连同所有可能的符号对它的影响。当然,哲学在获得这个目标之后也需要运用语言,无论是在启迪学的意义上,还是在阐述的意义上——但永远不是为了借助于语言来规定它的对象,而只是为了使那个本质上无法通过任何可能象征而被规定,因为其自身已经通过自身而得到规定的东西被直观到。哲学运用语言是为了在研究的过程中从其对象中删除所有那些仅只作为一个语言象征的充实的X而起作用,因而不是自身被给予的东西。对于自然世界观来说,世界恰恰可以说是仅只作为对可能的语言象征的充实而被给予。因为哲学家绝然地反对那种将被给予之物仅仅作为这样一种“充实”来被给予的趋向,所以他找到那个可以说是尚未与语言接触过的前语言被给予之物;并且他还看到,在这个被给予之物中哪些东西作为单纯语言充实而起作用。恰恰通过这种方式,他发现语言的权力及其充实行的和划分性的力量。但哲学家更不能在科学的意义上运用科学的人造语言,不能运用可以通过一个人造符号系统对事实进行单义的规定这样一个前设。
现在我们应当明白:所有事实的单义可规定性定律,以及科学团体心态的第二定律与我们至此所知道的那些认识标准处在什么样的关系之中?这些认识标准是:1.自身被给予性,2.认识的相应性,3.对象此在的相对性阶段,4.素朴的真实性-真,5.质料的真实-虚假性,6.正确性-不正确性。以此顺序排列的各标准构成了一个序列,它具有这样一个特性:后续的标准的各个意义预设了先行标准的意义:相应性和充盈的概念只有通过认识对自身被给予性的接近才获得意义。一个对象的此在相对性可以被回归为世界事物的增长与削减的充盈。素朴单义的真就是在判断中被意指、在定律中被设定的事实状态与现存的事实状态之相合的自身被给予性。质料的真-假预设了素朴“单义的真”并规定着素朴真实定律与各个判断对象之间的关系。而“正确性”则被归属于主体的操作过程,即被归属于判断行为,只要它能够导向素朴真实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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