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维特根斯坦不满罗素解答悖论的思路,他认为罗素的错误是,罗素为记号制定规则时,不得不谈论那些记号所意谓的事物。
• 要为语法约定提供辩护,不能使用描述被表现者的方法,因为任何这类描述都预设了那些语法规则;罗素认为,如果谓词fx只能采取某一类型的自变元,而a是一个更高类型的实体,那么fa是胡话。
• 维特根斯坦指出,这种设立类型限制的行为违反了想设立的类型限制:若要说明“诸个体的集合是一个个体”是胡话,需要说明谓词“x是一个个体”只能应用于个体,但诸个体的集合不是一个个体。
• 罗素想要在语言和世界之外确定有意义和无意义的边界,而维特根斯坦主张停留在语言内,类型论不能存在,它要说的东西是完全说不出来的,只能由语言的工作方式显示出来。
• 另一件令维特根斯坦不满的事是,罗素为了完善他的体系引入了可还原性公理、无穷公理和乘法公理,维特根斯坦质疑这些公理纯凭逻辑为真的说法。
• 维特根斯坦在进行以《逻辑哲学论》为成果的研究时,从两个问题入手,即“如何评价类型论?”和“可以给逻辑真理什么样的说明?”
第二部分:《逻辑哲学论》的主题概述
• 维特根斯坦指出,《逻辑哲学论》的主旨是为思想的表达做出界限,这界限只能在语言中画出来,而界限之外只有胡话。
• 维特根斯坦想要建立一套对逻辑句法的不诉诸记号意谓的的说明,以为语言提供一种语法,这种语法可以在语言中生成命题,又不会违反罗素所提出的类型限制,且该语言的结构映射出它所关涉的实在。
• 一套对逻辑句法的完整说明,不是靠陈述的界限为语言设限,而是因为这种语法体系不会再产生越界的句子。
• 维特根斯坦将要确立“命题的一般形式”,它会确立一种生成所有可能的命题的系统方法,从而显示语言的界限(无法生成的东西是胡话)。
• 此纲领的三个阶段是:发现命题的本性、证明命题的一般形式的存在性、具体说明命题的一般形式。
1. 命题
• 下列三条基本原则指导了维特根斯坦的工作:“理解一个命题,就是知道如果它为真,则实际情况如何”,“逻辑常元并不代表什么”,“意义必须是确定的”。
• 要确立一个名称的意谓,就要把名称关联到世界上实际存在的某个要素,而命题可以为真或假,理解一个命题不需要知道命题是否为真,所以理解命题与实在无关。
• 我们可以凭借命题本身,构造出使命题为真的情形,这需要我们把命题视为使其为真的情形的图画,图画(命题)通过表现一个情形来描绘实在,至于这种描绘是否正确,取决于额那一情形是否存在。
• 图画(命题)为了表现情形,必须与情形有相同的逻辑形式和同样的逻辑多样性,但命途并不说出情形有那种形式,而是映射那种形式,以显示实在的逻辑形式。
• 我们不该把命题记号,即句子,视为复合物,而应视为句中各个记号形成某种关联的事实。
• 逻辑装置,即“且”、“或”、“非”、“所有”、“某些”这些词,其功能不同于名称的功能,是用逻辑上的简单命题,即基本命题,构建复合命题,它赋予命题一种与命题逻辑上所表现的复合情形相同的逻辑多样性,使复合命题能够图示符合情形。
• 逻辑装置必须让命题有能力分辨出,简单事态(其图像是简单命题)的哪些组合的实存,可以让我们说那个逻辑上的复合情形是实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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